在我们看来,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与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发生业务关系,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
我们进行上述的定义,主要是有以下的考虑:
劳动者身份的限制。由于竞业限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劳动者到相同或相类似的行业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关乎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甚至关乎劳动者的生存权,所以其对劳动者的影响很大。也正是由此竞业限制不能针对所有劳动者,尤其是那些谋生手段低下的,可替代性很强的普通劳动者。所以这里把劳动者限定为“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因为如果仅仅限定为“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实际上是将竞业限制条款看成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工具,将竞业限制与保护商业秘密等同起来了。这就没有认识到竞业限制条款本身的独立价值,故增加“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以示之。
支付时间的限制。增加“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同时”,主要考虑到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巧立名目,主张平时所付报酬中就有部分是竞业限制补偿,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利,故应将给付补偿金的时间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同时。
支付方式的限制。主要是考虑到保护劳动者。因为如果不一次性支付,则用人单位很可能会采取分期支付,这样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还需要与原用人单位交涉,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大。同时也考虑到,“一次性支付”对用人单位也是有利的。因为如果分期支付,万一有迟延,则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为理由,主张竞业限制条款或者竞业限制协议失效。
支付形式的限制。考虑到用人单位可能会用等价物品补偿,如将库存的积压货作为补偿给付劳动者,这样劳动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故这里限定为货币。
一、公司高管辞职竞业限制时间多久
两年。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来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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