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监察是指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
违法者实施非法集资的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暴富”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非法集资行为的首要手段。暴利引诱既包括直接明确高额利息率,也包括在规定利率之外,再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以及免费旅游聚合等形式给予回报,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规模。高额回报不可能持续,非法集资者往往是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结续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集资者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或者经营“庞氏骗局”,直到资金断裂。
2、虚假宣传,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伪造获奖证书或者专利证书,聘请名人打广告以及捏造领导参观考察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3、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4、利用传销手段,高比例回扣招揽业务。非法集资人员往往采取高比例回扣手段,网罗各种社会闲散人员充当业务员,甚至许多投资者也经不起高比例回扣的诱惑,充当非法集资的推销员,成为非法集资的帮凶,使非法集资成为一个以拉人头为手段的传销网络。
5、编造虚假投资项目或者经贸项目,诱骗群众签订相关合同,以合法经营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不法分子以委托种植经济价值较高的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等于植物,或者养殖经济价值较高的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等动物并高价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6、利用一般群众投资理财知识面窄的弱点,玩弄各种新名词,使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投资理财工具面前失去判断能力。如,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7、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往往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在异地设立网站,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不与投资者直接接触。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网办理投资业务。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由于非法集资案件一般为犯罪者远程犯案,因此受害范围较广。非法组织中上下级关系紧密,依靠人际传播、亲属间游说方式扩大受害者范围。民众对于投资行为应谨慎对待,即使是亲属相劝也不可轻易相信,防止受骗。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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