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报由居住证持有人自愿申请,经居住证持有人所在单位集中向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市人力社保局窗口申办积分手续。
2、受理申请积分入户申办窗口接到申请后,将相关信息进行实时比对,核对无误后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核打分积分入户申办窗口受理申请后,用人单位将需要提交的材料分送至负责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
4、汇总排名用人单位将各部门出具的审核证明材料,提交积分入户申办窗口进行汇总。
5、积分公布市人力社保局将积分情况以《入户积分通知单》的形式反馈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由用人单位领取。
6、公布入户名单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年度积分入户指标和入户申请人积分排名,于每年6月、12月公布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并出具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的证明。
7、办理入户列入积分入户人员名单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的申请。用人单位持市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6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8、亲属随迁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规定的,可向公安机关另行申请办理投靠亲属落户。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天津市积分入户必备材料
1、在签注期限内的申请人本人的居住证;
2、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申请表;
3、正在履行中的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其相对应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申请人投资办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
4、申请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天津积分入户公安局办理指南
103人看过
-
天津积分143分能入户吗
249人看过
-
天津市积分落户办理网址、流程、材料是怎样的
450人看过
-
天津积分入户发明专利审核指南(地址+流程)
156人看过
-
广州积分入户如何办理落户?(入户登记流程)
481人看过
-
天津市积分入户学历认证审核办理指南
165人看过
-
天津积分入户多少人辽宁在线咨询 2023-02-13天津实施的居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积分入户+员额总量”原则,以居住证制度管理外来常住人口。依据天津人口总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资源承载能力,每年3月31日前由市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初步测算2014年有2万人的指标,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为1万人。至于积多少分有落户希望,这需要看积分排名情况,这个数值每年会有不同的变化。
-
天津积分入户政策2018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25在当事人或者配偶符合天津积分入户条件的前提下,可以: 1、自2014年5月31日起,天津已经实行居住证积分入户政策,当事人在天津有房产的,只要居住证的积分在到当地的入户要求的,配偶也可以申请在当地入户; 2、关于积分入户的条件及要求,当事人可以参看《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第32--35条的规定。《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第三十二条申请积分入户
-
天津户口无房户口能否申请天津积分入户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1、该项只要当事人符合当地的积分入户政策,分值达到入户要求,并能交验相关的证件,资料的,就可以办理; 2、具体要求及证件、资料,当事人可以参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第32--35条的规定办理。《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第三十二条申请积分入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三)被在津的机关、
-
天津有购房资格可以办理积分入户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9不可以: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不符合当地的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子女的,不能在天津积分入户。《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第四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积分落户:(一)不具有合法户籍身份的(即:无户籍人员和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人员);(二)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三)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积分
-
天津积分怎么办理天津积分申请条件西藏在线咨询 2021-10-26居住证积分申请由使用者提交,公司经营者在网上预约申报后,在预定日期将相关证明资料带到窗口处理。注1:使用者提交本公司积分申请资料的期限是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注2: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市人力社会保险局部分)第十一条规定,使用者应立即将相关资料分给积分审查的各有关部门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送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