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任何工程承包合同都不可能预见和覆盖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可能发生的变化,所以工程变更是必不可少的。工程变更对合同价款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对建筑工程洽商变更的研究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关于变更的分析,大多都集中在变更是如何发生的,如何防止变更带来的费用和工期损失上。但对于合同,却没有统一的格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其他一些相关建筑法规,只对洽商变更的条款做出了规定,但在格式上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建筑工程中,最常见的是工程联系单。但是一般的工程联系单中只列出了需要变更的内容、图纸和解决方案。却没有对费用和工期的问题给予说明。这就会导致,在工程完工以后,结算时出现很大的麻烦。只有工程内容,却没有工程量和价款,给工程的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所以,我们迫切需要一个规范的洽商变更合同文本,来解决目前建筑工程中由于洽商变更所带来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现实中的例子,然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逐一解释。
上海某建设集团公司通过议标承建了湖南长沙一家外资企业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总价6000余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公司因此要求追加工程价款。增加支付1000余万元,而业主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不同意增加价款。上海公司遂停工要求谈判,双方形成价款争议。
因钢材大幅涨价导致的争议。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03年6月,在此之后,全国大部分城市主要建材大幅度涨价,工程所在地长沙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本案例工程用钢量为70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400多万元。承包商上海公司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发包商应当按实补偿;而业主湖南公司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
上海公司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比较多,涉及工程造价近300万元。上海公司认为业主湖南公司在招标时只给了投标人7天的编标时间,在这7天时间内投标人除了要研究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还要踏勘施工现场、询标、参加答疑会、编制全套投标文件。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业主湖南公司予以补偿。而湖南公司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不同意补偿价款。
招标人湖南公司招标时既提供了由某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又同时提供了其委托外资方设计的白图。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设计图纸但未具体明确是哪一种设计图纸。导致工程量差异,涉及工程价款100多万元。上海公司认为凡是超出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蓝图范围的工程量,均不属于施工承包范围,不在包干造价范围内,业主应按增加工程量追加合同价款;湖南公司则认为该白图为投标时提供,不同意作为增加工程量追加工程价款。
对于以上出现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我们进行了逐一解释。
对于在投标截止日后,价格涨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没有相关的规定;而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第4.7.6进行了如下规定: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对于乙方工程量漏算、错算较多的情况,由于两个文件中都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暂不做解释。在具体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大多数的施工方都是会多算,很少会出现这种,少算漏算的问题。一旦出现漏算、错算的问题,解决的方法很多,也比较随意。
鉴于存在以上问题,在现有工程联系单和工程洽商单各地甚至各个建筑公司都不统一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洽商变更格式标准化,就显得非常重要。
三、格式标准化
格式标准化是指一个通用的、书面的洽商变更单。这个单子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在结算时出现的只有工程变更的简单描述,却没有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问题,以保证建设三方(甲方、乙方、监理)的利益最大化。表格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完整、简洁的工程变更内容描述。对于原有任务变更,需指出变更的内容和范围、增减的数量或列出工程量清单;对于新增工程,指出新增的内容和范围,列出增加的详细工程量清单和计算方法。
2.陈述工程变更的原因与依据。
3.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列出变更的费用、合同价的变化、变更工期和合同竣工日期的影响。
4.分析对其它未变更工程的影响。
5.审核确认签字。
6.参考文件或相关附件。依据的合同条款、图纸、会议记录等。
7.变更价款的支付方式。
四、计价问题
建筑工程洽商变更与工程价格的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下面这个简单的公式来描述:
工程价格=合同价格+变更价格
由上面这个公式可以看出,对于建筑工程而言,合同价格都不是最终的价格。承包商为了实现盈利,必须在报价中考虑变更风险,并通过工程变更管理减少风险,实现盈利。对于开发商而言,更要注重变更对工程最终价格的影响。防止不必要的变更,以至增加最终工程价格。对于工程变更的计价问题,具体施工当中,一般都是按照工程的施工工艺,然后按照相应的定额,计算出工程单价,然后再乘以工程量,最后得出变更的价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有关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式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量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所以,根据现行的这两个文件,无论是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都应该是按照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这样既有法可依,也充分的保障了甲方和乙方的利益。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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