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该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还包括近亲属和人民检察院等。行政诉讼确定的被告有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等,根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具体的被告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该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还包括近亲属和人民检察院等。行政诉讼确定的被告有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等,根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具体的被告范围。
行政诉讼原告范围:谁可以作为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范围:谁可以作为原告?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承担着举证和诉讼程序终结的责任。那么,谁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或权益受到侵害,具有实际利益关系的状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利益的,为共同诉讼。
因此,行政诉讼原告范围较广,既可以是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间接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权益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应当受到司法保护。
总之,行政诉讼原告范围较广,既可以是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间接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权益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应当受到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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