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全文(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15:22:36 57 人看过

女职工是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新形势下,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回应女职工迫切呼声,通过立法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意义重大。2021年8月20日,《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对更好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激发女职工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推动龙江振兴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坚持问题导向提升保护标准

我省现有215万女职工,占全省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从座谈和调查问卷中得知,大部分女职工热切盼望用人单位将乳腺癌、宫颈癌检查列入妇科疾病检查项目,并由其承担筛查费用。

参照外省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体检和妇科检查,并且每二年组织女职工进行至少一次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条例进一步细化明确“建立托育机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日给予女职工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三十分钟;未建立托育机构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每日不少于两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每日哺乳时间可以灵活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条例共5章30条,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采取“小切口”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尊重科学、尊重女性的原则,创设性增加了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围绝经期等“五期”保护措施,并跟上物价上涨的步伐,将维持了十多年未变的卫生费发放标准提高到35元,从而使条例人文关怀的针对性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更加突出。

注重实际效果突出亮点特色

生育津贴发放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女职工关注的焦点,也是条例最大亮点。条例将我省医保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时长从98日增加到158日,明确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百五十八日,剩余期间按照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条例以人为本,充分给予女职工尊重和人文关怀,将请假条件严格限定“经医疗机构证明婴儿为早产儿、体弱儿,确需陪护、照料的,或者女职工患有产后抑郁等疾病致无法正常工作的,可以请假至婴儿一周岁。”条例还新增“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子女三周岁以下夫妻双方各十日父母育儿假”的规定,有效满足了女职工及家人对三周岁以下子女照护服务的需求。

参照劳动法关于发放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条例作出“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致女职工产假、休假未满前款规定的天数的,应当为女职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女职工应休未休产假、休假天数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女职工工资报酬”等规定。

条例增加预防和制止劳动场所性骚扰的条款,将“用人单位依法预防、制止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女职工实施的性骚扰”明确写入条例,对职场性骚扰问题进行规范和界定,要求用人单位站在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和处理此类问题,不遮不掩,及时稳妥处理,有效保障女职工基本人权,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和社会公平正义。

明晰责任边界形成工作合力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任务,不仅需要女职工自身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还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严密监管链条,建立监管机制,确保监管到位。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条例明确工会、妇女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女职工进行仲裁、诉讼需要帮助的,工会、妇女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增加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规定,明确各级检察机关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用人单位,可以运用支持起诉、诉前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6: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保护相关文章
  •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完善和落实生育保险政策,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4、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5、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对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开展心理健康讲座、
    2023-02-23
    316人看过
  •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布文号:闽常[2004]19号《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四年十二月六日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女职工(以下统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安全与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妇联组织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用人单位在招工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改善女职工
    2023-04-22
    367人看过
  • 女职工国家劳动保护条例
    一、女职工保护条例的规定女职工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
    2023-04-27
    379人看过
  • 《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1、《女职工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本条例女职工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关于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属于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通知女职工。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见本规定附件。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减薪、辞退、终止劳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分娩和母乳喂养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工作,并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
    2023-05-07
    443人看过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
    2023-04-13
    374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
    一、女职工怀孕期间可以休产检假吗?能休多少天?答:怀孕期间可以休产检假,无具体休假时间限制/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建议具体产检时间以医院的安排确定的时间为准。二、公司不同意劳动时间产检怎么办?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2023-06-04
    396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劳动保护
    相关咨询
    •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16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实施办法
      河南在线咨询 2021-10-23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国家机关、人民集团、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个人工商店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劳动者、合同制劳动者、自由劳动者、计划外用劳动者)。
    • 劳动保护女职工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01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我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机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要求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提高录用标准,在安排妇女工作时凡适合妇女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地使用妇女,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
    • 女职工劳动保护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15
      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
    • 女职工劳动保护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4-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部分)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