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江苏
在江苏省内,针对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标准依据地方实际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的市、县级政策,农村宅基地的补偿主要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1.在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时,一律采取此办法。
2.对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具体到补偿细节:
1.若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会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2.对于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二、宅基地审批管理
在江苏省,宅基地的审批管理由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
1.审批程序严格遵循规定,首先由建房农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使用宅基地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经过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至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
3.国土资源所在受理申请后,会同村镇建设部门到用地现场勘察,核定用地面积,并在《宅基地审批联合办文单》上签署拟办意见。
4.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将进入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5.在正式批准使用宅基地前,建房农户的相关信息将在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宅基地使用权规定
在江苏省,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包括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等人员。
1.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关于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同时,根据人均耕地情况,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也有限制。
3.在特殊情况下,如一户农村村民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或者有两个以上已婚子女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4.对于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也需要符合申请建房用地的条件。
5.对于不符合规定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和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国土资源部门将按违法用地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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