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稽核方式包括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日常稽核又包括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
二、内容
(一)社会保险登记情况。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有关登记是否真实有效。
(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1、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能力及补缴情况。
(三)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1、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状况。
2、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的条件、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政策。
3、参保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单位是否违规使用社会保险金的行为。
(四)承办属于湘劳社发[2001]252号文件规定的各项审核业务。
1、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批参保单位申报购买小汽车时,《小汽车申请购置报告表》要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注明“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讫”字样,加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章,单位才具备购车资格。凡当年或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不能购买小汽车。
2、各级编制部门审核参保单位中的新增人员时,有关审批表格要经所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注明“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讫”字样,加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章,凡当年或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不予上编。
3、新招聘录用、调入人员办理入户时,应凭注明“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讫”字样的审批表,加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章,凡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不得上户。
(五)内部审核
1、稽(复)核已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补缴养老金和异动人员养老金转移情况。
2、稽核过去一年社会保险基数和缴费情况,历年欠费归还情况,凡未经批准欠缴养老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责令其限期缴纳,对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缴费单位和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中间断时间或不按规定缴纳时间皆不得计算工作人员的缴费年限。凡欠缴或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不得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的,不得通过年度验证。
3、稽(复)核基金收缴(包括转入)台帐与财务基金收入进行核对,确保帐帐相符,账据相符,账款相符,帐实相符,账表相符及内外账务核对相符,每月进行一次对账,确保基金安全。
(五)国家规定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三、要求
稽核人员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熟悉社会保险业务知识,工资标准,离退休人员待遇。
四、实地稽核主要程序
(一)根据缴拨业务科提供的情况和记录资料,拟订年度实地稽核计划,报稽核联席会议和基金监督处(科)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稽核要提前3日向被稽核单位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三)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到被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取证。
(四)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并经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经办人员和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五)稽核人员分析审查稽核资料,未发现被稽核单位有违规行为的,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被稽核单位有违规行为的,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单位领导审定后,下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并将《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送交本单位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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