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承诺是对死刑不引渡原则的适应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33:38 369 人看过

最近,中国承诺不判处赖星死刑,包括不判处他立即执行死刑和暂停执行死刑。外交部发言人再次表示,中国对遣返赖星的立场没有改变,提前遣返赖星符合中加两国的利益。在中国,影响引渡或遣返逃犯的主要问题和障碍是程序问题。最关键的法律问题之一是国际法中不引渡死囚原则的影响。对于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是在引渡制度中使用量刑承诺。那么,什么是量刑承诺?量刑承诺是否有法律依据?中国应如何完善这一法律机制

量刑承诺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是以

为基础的。所谓量刑承诺,是指请求引渡或者遣返犯罪嫌疑人的国家司法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回国受审后,将犯罪嫌疑人引渡或者遣返到被请求引渡或者遣返的国家,并减轻处罚。包括对犯罪应当判处死刑而不判处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的承诺或者保证。事实上,这是一种国际法律替代制度,以避免因适用“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而无法引渡和遣返,这是世界上的普遍做法

量刑承诺有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五十条规定:“量刑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机关在调查被引渡人的刑事责任时,应当遵守所作的承诺”。虽然中国的引渡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引渡死刑犯的替代做法,但应该从引渡法关于量刑承诺的规定的内容中理解,其中包括不适用死刑的量刑承诺。目前,这一国际引渡替代制度已得到国际条约的承认,并反映在中国的引渡实践中。根据第4条第4款,在《联合国引渡示范条例》中:“对于根据请求国法律请求引渡的犯罪,应判处死刑,除非该国给予被请求国认为充分的保证,即即使判处死刑,也不会判处或执行死刑。”最近,经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是中国第一个明确规定被引渡人可以承诺不执行死刑的引渡条约。在实践中,为了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或遣返,根据国际引渡条约和其他国家的国内法,国外有不执行“死刑”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的做法和做法。p>引渡和遣返虽然是两种不同的国际法律合作制度,但它们不可能相互平等,而且这两种制度本质上是不同的。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的遣返程序与引渡类似,许多国家在遣返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参考了引渡制度的一些原则和做法,其中包括量刑承诺。在遣返俞东的过程中,中美双方在引渡制度中适用了量刑承诺,即中国承诺对俞东的量刑不超过美国在美国判处的144个月(12年)有期徒刑。此外,自2001年以来,中国和加拿大一直在通过外交和其他渠道就赖星回国受审的“可能性”进行谈判和讨论,包括司法部门承诺一旦做出判决承诺,就不适用死刑,它将对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根据国际法承担义务

不会改变国家司法制度

对引渡或遣返的量刑承诺进行法律分析,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量刑承诺只是量刑中个别案件的承诺,不涉及国家刑罚制度的变化,也不会改变国家的法律性质、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二是从加强执法合作、有效开展涉外逃犯赃物追缴工作的大局出发,看到量刑承诺有利于中国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顺利进行,遏制犯罪逃逸现象,惩治犯罪逃逸行为和逃犯;第三,我们还应该客观地看待引渡或遣返中量刑承诺的一些负面影响。客观地说,在遣返或引渡赖星等在逃犯罪分子后,作出“不判处死刑”的量刑承诺,将对国内反腐斗争和刑罚制度的有效实施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然而,量刑承诺实际上是一个国家司法主权的无奈选择。如果我们能有效地堵住罪犯逃跑的道路,使罪犯难以逃脱,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在回国受审的罪犯的量刑问题上与外国“讨价还价”。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堵塞飞行漏洞,有效防止飞行

,结合赖星遣返案,我认为,加拿大联邦法院的一系列审判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加拿大司法机关对中国司法机关“不判处死刑”的量刑承诺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怀疑。因此,在坚持遣返赖星原则的基础上,中国应进一步加强与加拿大的沟通和联系,继续通过外交和司法协助渠道为遣返提供更充分的基础和保障,特别是宣传和提供更多机制,中国司法机关对加拿大和西方社会公平、公正、透明办案的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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