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的概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08:54:30 130 人看过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事实收养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之间须以父母子女相待。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构成事实收养的重要条件。所谓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称谓,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且收养文书、户口簿以及人事档案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共同生活多年是确认事实收养存在的一个客观标志。这里的多年一般应在3年以上。

3、须有群众和亲友公认。群众和亲友对当事人之间关系是否持一致看法,对确定事实收养关系存在与否具有很重要的证据作用。

事实收养公证的效力

(1)一般地,只要合法取得的书证,均具有作为证据资格的能力,即证据能力。

也就是说,任何知情的单位与个人,均可就申请人之亲属关系作出证明。但对于这些书证,在继承公证中,公证员应当依法充分考虑该书证的性质、文书的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等情况,进行取舍比较,独立判断其证明力及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度;在证据的形式上构成圆满的证据链,从而达到无合理怀疑的内心确信程度,形成对待证事实的牢固心证。

(2)区分书证的性质: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证明为公文书证,一般若无形式上的特别不妥,或出现有力的相反证据,则具完全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亲属关系的依据。在此注意

(1)证明出具的主体,应当是公法人;

(2)应当依职权出具;

(3)有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遵守格式,有欠缺的应当要求补正或核实。

常见的属于公文书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公证机构的公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福利收养机构出具的孤儿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军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该部门现役军人亲属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党务部门出具的党员干部亲属证明等等,均为完全的公文书证。而如村委会、申请人所在机关、事业工作单位等公法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则很难谓依职权出具,则应当由其他材料佐证并核实。

2、国有企业出具的证明应当区别对待:一般地,对于大型的管理机构较为齐全的,或既有社会管理职责又属于企业性质的国有企业,其保卫或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若形式与内容均无不妥或无疑义的,则可以视同公文书证。小型的管理机构不全的,应当由其他材料佐证并核实。毕竟,这一类从形式上不是真正的公文书证。

3、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则完全属于私文书,应当综合其他书证、证人证言并核实确定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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