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多元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20 02:28:18 127 人看过

一、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多元化的内容及特点

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多元化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内容各具特点,但通常包括以下三种类型:就经营主体而言,有国有保险公司,也有私营保险公司;就经营目的而言,有营利性保险公司如个人保险组织,保险股份公司,也有非营利性保险公司如相互保险社,交互保险社,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此外还有随着近代保险业的发展派生的特殊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如自己保险,专属公司。上述三类保险公司共同存在,共同发展,互相转化,不断创新,从而形成了保险公司组织的多元化。

(一)国有保险公司。它是由政府或公共团体所有并经营。根据其经营目的,可分为两类:一是以增加财政收入为营利目的的,即商业性国有保险公司。这是我国保险公司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占主导地位。它可以是非垄断性的,与私营保险公司自由竞争,平等地成为市场主体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垄断性的具有经营独占权,从事一些特别险种的经营,如美国国有保险公司经营的银行存款保险。我国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就经历了从垄断性到非垄断性的转变。二是为实施宏观政策而无营利动机的,即强制性国有保险公司。通常各国实施的社会保险或政策保险大都采取这种形式。当前国有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主要是国有保险公司并非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也并不必须由政府设机构经营。有的政府制定法律,规定某些公共团体为保险经营主体;有的政府成为私营保险公司的大股东;有的政府与私营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授权其在一定的地区经营某种业务;有的政府对巨灾风险组织多家私营保险公司组成团体经营;有的政府给予保险公司补助金或接受再保险等。这些形式只要不改变其国家所有的性质都可以成为国有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二)个人保险组织。其典型代表是英国伦敦的劳合社。劳合社是个人保险商的集合组织,它虽具公司形式但实际上是保险组合,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制定交易程序,与经营相比更偏重管理,类似证券交易所。个人保险组织的主要特点是负独立责任与无限责任。近年来劳合社亏损严重,据统计仅1987-1992年劳合社就亏损126亿美元,与此同时由于负无限责任,破产及诉讼案件也不断发生,因此从保险业的发展看其前途并不乐观,即使有的国家采取个人保险组织的形式也在业务承揽及承保责任方面作了很多改革,使之成为一种新的混合形式,以作为多元化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补充。

(三)保险股份公司。它最早出现于荷兰,而后由于其组织较为严密健全,适合保险经营而逐渐为各国保险业普遍采用。其主要特点是:

(1)资本容易筹集,实行资本与经营分离的制度;

(2)经营效率较高,追求利润最大化;

(3)组织规模较大,方便吸引优秀人才;

(4)采取确定保费制,承保时保费成本确定不必事后补交。保险股份公司是我国保险公司主要的组织形式,我国新成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上采取这种组织形式。近年来由于世界股票市场不断壮大,使股份公司资本易于筹集的优势更加明显。因此我国保险公司组织的多元化应充分考虑这一组织形式。

(四)相互保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是非营利性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它包括:

相互保险社。它是原始的相互组织形式,其保单持有人即为社员,社员不分保额大小均有相等的投票选举权。通常设一专职或兼职受领薪金的负责人处理业务并管理社内事务。其保费的收取采取赋课方式即出险后由社员分担缴纳。目前相互保险社在欧美仍普遍存在。

交互保险社。这是美国创立的一种介于相互保险组织与个人保险组织之间的混合体。它由被保险人即社员互相约定交换保险并约定其保险责任限额,在限额内可将保险责任比例分摊于各社员之间,同时接受各社员的保险责任。其业务委托代理人经营并由其代表全体社员处理社内一切事务,各社员支付其酬劳及费用并对其进行监督。其保费的收取采取赋课制。此种保险组织形式多适用于火灾保险与汽车保险的经营。

相互保险公司。这是保险业特有的组织形式,其经营方式是社员缴纳相当资金形成基金,用以支付创立费用、业务费用及担保资金,它是公司的负债,当公司填补承保业务损失后开始支付债务利息,同时在全部创立费用、业务费用摊销并扣除准备金之后偿还基金。近年来在大规模的相互保险公司中,被保险人对公司的自理已不复存在,在经营方面与股份公司已无甚差别。其保费的收取采取确定保费制。此种相互保险公司多适用于寿险的经营。由于股份公司的经营目标往往以股东利益为优先而忽视被保险人的利益,尤其是保费计算中必须包括股息,利润使保费成本增加,加重被保险人的负担,因此各国股份保险公司出现了相互化的趋势。

保险合作社。这是一种特殊的相互组织形式,它要求社员加入时必须缴纳一定金额的股本,并且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比较永久,社员认缴股本后即使不是保单持有人也具有社员资格,与合作社保持密切关系。目前这种组织形式分布于30多个国家,其中英国的数量最多。

另外,在欧美各国还存在着几种相互保险组织相互转化的现象,在相互转化过程中相互融合也就产生新的保险组织形式,从而使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更加多元化。

(五)自己保险。这是企业运用保险原理及经营技术,集合足够数量的同类危险单位,凭借自身经验估计损失频率及损失额度,并设立基金补偿损失,从而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充分的安全保障。其优点是:(1)节省保费;(2)获得补偿迅速;(3)处理非可保风险,其缺点是:(1)危险单位容易不足;(2)危险管理人才容易缺乏;(3)建立基金花费时间较长。因此当今很多大型企业混合采用自己保险与商业保险两种形式。近年来由于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和传播,自保公司在发达国家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作为保险业幼稚的国家,保险业能够提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都有限,因此,在广泛的空间和长期的时间内都需要自保公司作为商业保险形式的补充。

(六)专属保险公司。这是为公司节省费用及增加承保业务范围而投资设立的附属保险机构,其业务以母公司的保险业务为主,被保险标的的所有人也是专属保险公司资产的所有人。专属保险公司的设立地点多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或国家。其优点是:(1)节省保费;(2)扩大承保业务范围;(3)减轻租税负担;(4)加强损失控制。其特点是:(1)业务规模有限;(2)危险质量较差;(3)不易吸引专业人才;(4)资金运用较少。目前由于其存在的种种弊端,专属保险公司还不能广泛地被保险业所采用,但这种组织形式特别适合大型的跨国公司采用,因其业务规模庞大,资产遍及世界各地,分散保险很不经济。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型跨国公司将日益增多,专属保险公司将成为多元化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国际保险业的发展已经走上组织形式多元化的道路,当前国际保险业的现状已经为我国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多元化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经验,事实证明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规范化多元化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我国迫切需要实现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多元化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人保公司独家垄断经营,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有国有保险公司一种。随着平安、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成立,保险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开始出现。1995年我国颁布的《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这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该说在保险市场刚刚开放发育尚不成熟的时候,这种政策选择是合适的,它对规范保险公司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这种规定显然已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后保险业国际化的需要,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多元化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单一僵化及其带来的种种弊端,这主要表现在:

(一)使我国的保险业发展受到制约。随着我国加入WTO,作为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保险公司将日益增多,为了追求企业的最佳经济效益,公司将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组织形式。但如果国家的法律规定了较为单一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势必使这些公司以同一模式进行运作,在同一条道路上不断重复已经存在的缺点和已经花费的成本,这不利于社会保险资源的最优配置。

(二)使我国保险市场的发育受到阻碍。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国民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被保险人在消费保险产品的同时对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存在的高额承保利润产生质疑,他们在关注保险产品价格的同时,会越来越关心保险费中所包括的股东分红、利润流向以及费用成本,过高的附加费率使被保险人宁愿自留风险只负担损失成本而不愿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这一角度看,相互保险组织更加符合被保险人利益,目前已有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已不能满足我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三)导致我国保险公司普遍竞争乏力,经营效率低下。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的运作方式基本相同,业务经营管理方式也非常类似,其组织形式差别不大,变化不大,这就使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合理化受到限制,保险公司规模的扩大势必造成管理层次增加,面对激烈的外部市场竞争,业务决策落后,层层审批,众多领导签字,大大降低了决策效率,使公司缺乏内在活力,经营效率普遍低下,无法与具有多元化组织形式的外资保险公司抗衡。

(四)不利于我国保险公司资本规模的扩大以及偿付能力的提高。由于我国保险企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也未上市运作,因此保险公司资本金的扩充受到限制,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不足已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果不能在增加资本的方式上有所突破,民族保险业难以摆脱偿付能力不足的危机。要改变资本增加方式,就要求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不断变化创新,以适应保险公司不断发展扩大规模的需要。

三、实现我国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多元化的原则及具体措施

由于各种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各具特点,没有普遍适用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因此我国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多元化要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一方面,不同的保险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应当根据各自所面临的外部条件选择相应的最佳的保险组织形式;另一方面,各种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并非一成不变,他们之间相互转化并不断形成新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以适应保险业的发展需要。根据这一原则,我国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尽快修改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从法律上对我国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多元化给予肯定,这是采取任何措施的前提条件。在不能确定何种保险公司组织形式更适合时,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应将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补充如下:“(三)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保险公司组织形式。”这样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做出政策选择。

(二)大力推行保险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具体说来就是对现有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对新成立的保险公司优先选择股份制的组织形式。我国现有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即法人持股,而股份有限公司最突出的特点是社会募集资本,股票上市交易。因此对现有的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应集中在股票上市交易,对新成立的保险公司优先选择股份制形式,应体现在优先选择那些社会募集资本的公司。

(三)积极推进国有保险公司这一组织形式的改革。借鉴近年来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国有保险公司的新变化,国有保险公司并非仅有独资公司一种形式,现有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应加快改革步伐,改革成国有企业法人持股,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这样一方面不改变其国家所有的性质,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的分级所有形成了国有资产的多元化,从而有利于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多元化。

(四)从实际出发,适度发展相互保险的公司组织形式。当前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普遍不强,很多人不购买保险是认为保险骗人,虽然这与保险是无形产品且当前保险市场秩序混乱有关,但公司组织形式也是重要的方面,相互保险组织的相互性主要体现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管理,从而也就体现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利益的统一,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道德风险和保险欺诈,这是被保险人乐于接受的企业组织形式。同时由于它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形式,充分体现了保险的本质即集合众多同一风险并在众多个体间进行分散,并在其组织范围内排斥自由市场经济,这就使之更具有‘公有’的意味,因而这是更适合于公有制经济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与其他公司组织形式相比,相互保险公司更适合单一险种,某个地区或某类职业人群。特别是当前它代表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需要,应在实践上尽快尝试实施。

(五)努力为自己保险及专属保险的经营专业化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在我国有很多企业、个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参加保险,自己保险普遍存在。因此如何引导他们采用保险技术规避风险,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很多大型企业都成立了保险部,虽然没有采取专属保险的形式,其本质与专属保险是一致的,他们的作用并非是承保母公司的业务而是为母公司的保险业务寻找保险人,因此如何使这些专属保险的雏形借鉴国际经验规范地发展也显得非常重要。这些问题的解决主要靠外部环境的发展,一方面保险监管部门要通过各项损失统计数据及保险企业经营技术的总结为自己保险提供经营服务,另一方面政府要积极鼓励专属保险在境外注册,以便与大型跨国公司享有同样的税负优惠,在同一起跑线参予国际竞争。

(六)尽快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为我国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多元化的健康发展提供正确指导和有效监控。我国应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地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道路,多元化的具体措施应分步骤地进行并突出重点。为此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应尽快提高监管的技术水平,针对不同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特点制定配套的管理规则,对于鼓励发展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应争取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特别是对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监控应积极与保监部门配合,突出保险监管的行业技术特点。

张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n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0日 16: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风险投资公司有哪些组织形式?
    风险投资公司有哪些组织形式?对于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风险投资公司可以根据所有权归属和隶属关系进行如下分类:1.上市公司在各类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上市风险投资公司的数量不多,其风险基金的来源具有多样性,有的是借贷资金,有的是权益资金,这类公司投资范围很广,投资的资金数量高于平均水平。假如您需要的资金量很大,就有必要与这类公司联系,名声显赫的上市风险投资公司很容易查找。2.私有制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中绝大多数属于私有制公司,其中有些公司的规模较大。大多数私有制风险投资公司是由少数几个投资者组建的有限合伙制公司,这些投资者包括私人投资基金和保险公司。这类公司可以进行“杆杠式”风险投资,如果其投资基金总量超过1,000万美元,则通常会进行“权益式”风险投资。在美国,有些较小的私人基金逐步发展成为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s),其中多数偏向于借贷,许多小企业投资公司只从事高息信贷业务。获取私人风险投资公
    2023-06-09
    329人看过
  •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采取哪些组织形式?
    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1、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调整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有限责任公司一章中对国有独资公司作了专节规定。2、规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符合国际通行的作法。股份有限公司是当今世界保险业主要的组织形式。保险公司采取这一形式,可以广泛地募集到巨额资金,管理规范化程度比较高,财力愈雄厚,信誉愈好,就可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同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事务依法公开,可以使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对其实行有效监督。这对于涉及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保险业来讲,非常必要。3、规定采取国有独资形式,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设立国有独资的保险公司是有必要的,保险业中也不应排除国有独资公司这种形式。
    2023-04-30
    399人看过
  • 公司五种常见的组织形式
    一、公司五种常见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①股东大会。即全体股东所组成的机构。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议事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均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股东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听取和审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审计员的报告;负责任免董事、监察人或审计员以及清算人;确定公司盈余的分配和股息红利;缔结变更或解除关于转让或出租公司营业或财产以及受让他人营业或财产的契约;做出增减资本、变更公司章程、解散或合并公司的决策。②董事会。即由两个以上的董事组成的集体机构。它是公司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理事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有:代表公司对各种业务事项做出意见表示或决策,以及组织实施和执行这些决策;除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公司日常业务活动中的具体事项,均由董事会决定。③监事会。即对董事会执行的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的机构。它是公司的常设机构,由股东大会从股东中选任,不得由董事或经理兼任。监事会的职权
    2023-03-18
    333人看过
  • 公司组织形式变革探讨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答公司形式变更是指在不中断公司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变更公司的组织形式,使之变为另一种类型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和程序。公司形式变更又称之为公司的组织变更,是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纵观各国公司法大都对之有所规范。变更公司形式包括什么1、公司名称变更。主要包括公司字号的变更和公司行业类型的变更两种;2、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股东担任,也可以聘请股东以外的人担任,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3、公司住所(注册地址)变更。主要包括:同行政区划内变更和跨行政区划变更;4、公司类型变更。公司类型主要有: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等类型。公司的公司类型主要由公司的股东的身份性质决定的;5、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也就是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对公司的经营项目进行增加或者建设的变更登记行为;6、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主要包括增资和减资两种情况。
    2023-07-12
    402人看过
  • 我国外资并购组织形式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关于外资并购组织形式存在的缺陷如果从市场行为角度看,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后可根据其在华的发展定位采取各种组织形式,但由于我国原有三部外资法极其相关法规的限定,外资并购组织形式的选择就没那麽灵活了。目前,我国只对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合并的组织形式做了具体规定:即2001年11月22日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前提指导下,其合并后的组织形式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
    2023-06-06
    285人看过
  • 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一、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二、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同时又是我国的立法机关。二、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充分发扬民主,便于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国家事务,保证人民当家作主。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充分提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效率,便于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各项决议,对人民代表大会负
    2023-06-11
    76人看过
  • 我国政策性银行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我国政策性银行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在组织形式上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都是国务院全资设立的、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法律形式上均为独立法人。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主要采取单一制形式,但它们可以委托一些金融机构或设立派出机构办理业务。在组织机构方面,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一般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行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对国务院负责。正、副董事长由国务院任命,董事由有关部门提名,报国务院批准。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方针、计划和重要规章,行长的工作报告、筹资方案和贷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行长主持的行长会议研究决定。行长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银行全面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制定全行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经营计划;组织拟订银行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组织拟订银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董事会授予
    2023-05-04
    302人看过
  • 公司组织形式可以变更吗
    公司组织形式可以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是指公司不中断其法人资格而由一种类型的公司转变为另一种类型的公司。公司转型又称为公司转换或者公司转型。1、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可以在组织上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如果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公司债券,则应当先偿还公司债,再进行转型。2、从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以在组织上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即: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公司住所。一、公司变更的种类有哪些1、公司名称变更。
    2023-02-25
    214人看过
  • 注册公司组织形式怎么写
    (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通常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没有个人独资企业的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用在民事活动中自己的名字。(二)伙伴关系:伙伴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利润和损失,风险,企业组织形式的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分为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三)公司类型企业:公司(或者公司类型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自然人或法人依法设立,并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自筹经费独立法人企业。基于资本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贡献进行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它的主要形式是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类型企业优点:简单的所有权转让,与有限责任公司制企业可以无限的存在,然而,一个公司的经营者和所有者也可以退出后继续存在。等公司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我们
    2023-03-22
    197人看过
  • 论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
    一、构建农业保险新模式的原因(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我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受灾面积广,成灾比例高。2004年全国农作物洪涝受灾面积11590万亩,成灾面积6280万亩,受灾人口1.17亿人,直接经济损失600多亿元。广大农民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脆弱,急需提供风险保障。随着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新,农民收人水平和风险意识提高,保险有效需求明显增加。(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停滞不前的局面亟待改善。近年来“三农”问题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了“探索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指示,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随着保险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人保等保险公司的海外上市,极大地限制了保险公司内部用商业性业务利润补贴农业保险亏损的做法,农
    2022-05-02
    347人看过
  • 我国公司的出资形式
    土地使用权
    我国公司的出资形式主要是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一、股东出资制度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如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股东能否采取实物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但股东以房产或者其他需要办理产权转移的实物出资,应当配
    2023-04-05
    348人看过
  • 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责任承担方式
    个人创业可以选择的形式主要有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团队创业则可以选择设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组织形式责任承担方式:1、注册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其中,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偿还;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偿还。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2023-06-09
    213人看过
  • 公司组织形式最基本的有四种
    1.无限责任公司(早期受香港影响在广东一带这种形式比较多,内地目前实际上取消了这种形式的注册,一般会让你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2.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最常见、最普遍的中小规模公司制企业)3.股份有限公司(规模较大的股份制企业)4,股份合作公司(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一、关于人合企业和资合企业:1.无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都是人合企业,它不受资金规模的限制,不论股东出资多少,你对企业负的责任都是无限的,所以是人合企业;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企业,它强调的是出资的多少,出资额多的话语权就重,得到的收益也多,承担的责任就重,出资少的收益就少、责任也小,重点在于资金规模,不强调人,这叫资合企业;3.而股份合作公司是一种典型的人合
    2023-06-26
    330人看过
  • 论我国巨灾保险立法模式
    根据法治国家的要求,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发展的经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建立在完善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巨灾保险有法可依,为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巨灾保险得以依法管理。我国长期开展地震保险、农业保险等巨灾保险业务。然而,由于缺乏法律法规对巨灾保险的支持,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严重缺失。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汶川地震后,构建有中国特色、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迫在眉睫。在巨灾保险立法过程中,立法模式的选择决定了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成、立法内容的选择、立法技术的运用以及立法的价值取向。因此,巨灾保险立法模式的选择是我国巨灾保险立法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论述了我国巨灾保险立法模式,分析了巨灾保险立法模式的意义、重要性以及制约巨灾保险立法模式选择的因素,介绍了巨灾保险立法模式的类型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巨灾保险立法情
    2023-05-31
    133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保险法规定保险应当采取的组织形式是什么,保险法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4
      保险法规定,保险应当采取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和国有独资。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1.保险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法的规定。我国法调整的是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并在有限责任一章中对国有独资作了专节规定。2.规定采取股份有限形式符合国际通行的作法。股份有限是当今世界保险业主要的组织形式。保险采取这一形式,可以广泛地募集到巨额资金,管理规范化程度比较高,财力愈雄厚,信誉愈好,就可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同时,股份有限
    • 形式的组织形式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2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04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权力机构)2、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当设立董事会,规模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只设执行董事。3、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只有执行董事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公司的执行机构)4、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应当有一名职工监事,其由职代会选举产生。
    • 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及注册资本要求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12
      保险公司(insrancecompany)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组织形式:(1)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保险公司,
    • 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有哪几种?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3
      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一般有三种:个人保险经纪人、合伙企业和保险经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