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债务加入人
债务加入人是指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第三人加入债务,债权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表示的意思不同
(1)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债务关系整体或者一部分进行处理;
(2)债务加入是债务人与加入人一起承担这个债务。
2.两者构成的要件不同
(1)债务转移若变更债务人,则对债权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所以须债权人明示准许;
(2)而债务加入的债务人的增加有益于债权,如无特殊情形,无须经债权人同意即可生效。
3.两者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
(1)债务转移中债务全部转移是指原债务人对债务完全免责;
(2)债务部分转移是指原债务人与受让人承担按份责任,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与加入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三、债务加入的诉讼时效
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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