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的种类有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5 16:51:45 399 人看过

担保责任有下列两种:

1、一般保证责任。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一、债务担保人破产了怎么办

如果保证人破产,债权人有权向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二、破产重组如何处理债务问题

1、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可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未参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追偿。不过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应受债务期限利益的保护,即保证人可拒绝债权人要求在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其保证债务也提前到期。

2、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均应申报破产债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其应先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清偿不足的,可向保证人追偿;如果债务到期,则其债权如同连带保证债权,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破产,如果债权到期,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也可向债权人主张权利,该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务的债权无不同的性质。如果债权未到期,则存在争议,法律对此尚未加以具体规定。

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连带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2)连带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3)连带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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