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款地是否是借贷合同履行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8 19:10:08 57 人看过

一、打款地是否是借贷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后,合同有约定的,约定地是借款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处理借款合同纠纷需要什么证据

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借款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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