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江西省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M2,占用旧宅基地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80M2。
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
一、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m2;
二、使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m2;
三、使用荒山、荒坡、废弃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m2。
第九条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无房户或未达到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缺房户;
二、原住宅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或影响村镇规划或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
三、遭受自然灾害损毁或因土地整理复垦原宅基地灭失的;
四、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分立户口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申请条件的;
二、原使用的宅基地已达到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面积标准的;
三、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将原住房改变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申请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同意的;
五、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市、集镇、村庄和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规划要求的;或座落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而未有相应防治措施的;或压覆重要矿床的;
六、申请位置有土地权属争议或其他重大利益争议尚未调处的;
七、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原使用的宅基地未达到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面积标准而申请宅基地的,新建住宅后必须退出旧宅基地,并在申请宅基地审批之前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所交出的旧宅基地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使用者不再享有包括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和权益。
第十二条城镇非农业人口建住宅,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必须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
第十三条
已取得的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如该房屋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可分割,超过的部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按房屋重置价格对原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如该房屋及宅基地不可分割,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规定的面积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同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作为遗产依法继承,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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