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如何接管企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4:34:31 88 人看过

(一)提前准备

在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现场指定管理人后,该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立即提前摸清债务人情况,制订接管方案,与债务人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完善债务人的财产登记清册、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处所清册、对外投资明细、相关资产抵押担保明细、诉讼情况说明等,随时等候交接。

(二)分头交接

1、债权债务组:按照“一户不漏,一笔不错”的要求,分别审核准确完整的企业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清册;

2、资产财务组:全面清点核实企业财产,对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按科目分类编制清册。编制破产宣告日的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编制清算期间、破产终结日的相关报表;

3、安置组:编制破产企业人员名册,准确计算职工债权数额,实施职工分流方案;

4、综合组:保管封存证照、权证、印章等,负责安全保卫,督促各组清算进度。

(三)总体接收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与管理人办理总体接收手续,签订《移交接管书》,并附交接清单。

(四)制定接管报告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并报送《破产清算方案》、《清算工作实施计划》等。

如何指定破产管理人

1、管理人指定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三种组织或个人担任,包括: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结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什么情况下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

《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8条规定,在四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一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规定第19条规定的。这包括股东自愿清算和由非股东组织的强制清算。这类清算组被指定为管理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该条件既包括《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9条规定的人员构成条件,也应当包括《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3款规定的相关管理人任职条件。根据《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9条规定,清算组成员须是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产生的,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清算组的成员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指定为管理人,如果不符合规定,如清算组成员与债权人、债务人存在利害关系,则应另行指定,也可通过调整,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后,指定为管理人。

二是审理《企业破产法》第133条规定的案件,即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进行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这类国有企业破产案件适用不同于《企业破产法》的若干特殊政策。对这类案件由政府部门参加破产清算,便于与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沟通、协调,争取在职工福利、职工安置、劳动保障、非经营性资产的移交等方面,取得行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三是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的。如果法律对某类企业破产特别规定应当成立清算组的,应当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此类规定主要见于有关金融机构立法,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其破产的影响广泛而深远,因此《企业破产法》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但这一实施办法尚未出台,在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的破产尚缺乏具体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制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方式,使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部门参加破产程序,实施破产监督和管理。

四是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这是一项兜底条款。对这一条款,应当把握《企业破产法》确立管理人制度的立法主旨,谨慎适用。我们认为应当仅限于维稳任务重、历史遗留问题多的破产案件。

3、管理人指定方法有哪些

《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规定了指定管理人的四种形式:

一是随机方式;

二是竞争方式;

三是接受推荐方式;

四是将清算组直接指定为管理人的方式。

这四种方式是由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案件的不同情形加以选择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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