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在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与决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8 06:00:28 116 人看过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审核债权、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以及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等职责。此外,债权人会议还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的权利,并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在破产过程中,债权人会议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具有以下职责:

1.审核债权;

2.监督管理人;

3.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以及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等;

4.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5.根据法院的授权,承担其他职能。

债 权 人 会 议 职 责 : 审 核 债 权 、 监 督 管 理 人 、 通 过 重 整 计 划 等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责包括审核债权、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等。其中,审核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一项重要职责,会议需要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此外,债权人会议还有监督管理人的职责,需要对重整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重整计划的有效执行。此外,债权人会议还需要通过重整计划等事项,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合理安排,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会议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职责和作用不可忽视。

总之,债权人会议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具有审核债权、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等职责,对债权人权益的维护和破产财产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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