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图:讲述如何使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所有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2:00:35 225 人看过

符合下列条件,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所有权:

1、受让人在转让房地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交付给受让人。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未取得处分权的,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依法保护标的物权利,但合同仍无效。认定合同无效,不影响第三人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

所有权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所谓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权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包括劳动生产和收益、征收、善意取得、添附。所谓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权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区别如下:

第一,是否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愿。对原始取得而言,权利人取得相关的物权并不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愿而取得,可能是基于自己的劳动,或者从非权利人处取得相关物权。而传来取得则是权利人从原权利人处取得相关物权,而且权利人取得相关物权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和意愿而取得。

第二,权利人取得物权的原因不同。对原始取得而言,权利人取得物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其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如基于权利人的劳动,或者基于添附等法定原因取得物权;而对传来取得而言,权利人取得物权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其通常是基于权利人与原权利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而取得物权。

第三,权利人取得相关财产是否需要承受该财产之上的权利负担不同。对原始取得而言,权利人在取得相关的财产权利之后,并不需要承受该财产之上既有的财产负担,如抵押权等;而对传来取得而言,权利人取得该财产时对该财产之上的权利负担是知悉的,其应当承受该财产之上的权利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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