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限责任制的缺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10:52:01 96 人看过

一、对债权人保护不足的表现

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首先表现在公司的独立责任制度上。

1、在公司的面纱之下,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广泛的股东权利,既包括从公司获取收益的自益权,也包括参与公司管理的共益权,甚至当股东持股达到一定比例以上时,还可以控制公司,也就是说,公司经营管理的好坏与站在公司背后的各个股东的行为密不可分,股东对公司的经营风险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尤其当公司背后的股东凭借对公司的控制而对公司施加不正当影响或者滥用公司人格进行欺诈行为时,更应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责任。

2、股东将自己的风险降至最低限度,实际上也就是将公司的经营风险转移给了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无权管理公司,但公司一旦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甚至破产,由于债权人对公司债务的追索只能限制在公司财产的范围内,不能向股东提出请求,损失最大的极有可能是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在公司亏损巨大、财产所剩无几的情况下就会变得两手空空。这样,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人格就使得股东大大减少了对公司行为承担的责任,现代公司的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这对债权人显然十分不公正。

二、公司行为责任的承担

公司独立人格也使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人员的职权范围内的行为责任主要由公司承担,而不是由其本人和股东承担。在某些情况下,董事为了自己的利益或为了其所代表的股东的利益,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欺诈行为或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等行为时,被侵权人或者债权人碍于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不能向董事或股东等实际行为人提出赔偿或清偿的请求,这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的另一种表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13: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公司债务责任分析:一人有限公司的责任限制
    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本条规定,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的,则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能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出资不实的,股东以其应缴出资承担公司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
    2023-07-06
    139人看过
  • 一人有限公司小心陷入无限责任
    过去一人创业只能采取独资企业或是个体户的形式,投资者需承担无限责任。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一人也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经营风险大大降低。但专家提醒,新《公司法》同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处理不当,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都有可能出现风险,甚至赔了夫人又折兵。撰文:记者胡巧娟林先生、刘先生、李先生是大学同学,三年前一起下海创业,由于资金有限成立了一间合伙企业,由于三个人齐心协力,企业经营状况一直不错。然而,好景不长,有了私心的李先生在外面偷偷另起了炉灶,把不少业务和客户带了出去,导致原来三个人经营的企业欠下了一堆烂账。因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为了偿还债务,林先生和刘先生的部分个人财产也被搭进了债务里。魏先生于2000年花50万元注册成立了一间有限责任公司,因为
    2023-08-12
    146人看过
  • 一人有限公司缺陷如何完善
    (一)将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节上世纪末期,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与经济改革保持同步,可以说,《公司法》的诞生迎合了当时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正因为如此,现行《公司法》带有很鲜明的经济转型期的烙印,最明显的就是设立了国有独资公司制度,并作为一个单独的章节存在。当时为国有独资企业单设章节的目的是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依据,因此没有充分考虑到《公司法》所应追求的公平、自由等价值理念。首先,《公司法》重视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未能将国有企业和其他普通私人企业一视同仁,未能体现出公平的立法理念。其次国有独资企业在国家政策和法律上的许多特殊待遇,加剧了国有企业与民营事业的不平等地位。再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除了特殊的国有独资企业(两特企业),国有企业不可替代的地位已不复存在。(二)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公司的治理机构,即公司的组织机构,能使公司完全按照自己的
    2023-05-04
    238人看过
  • 在公司治理中,对缺陷股东的权利有哪些限制
    公司治理中对瑕疵股东权利的限制是什么?I.公司治理中对瑕疵股东权利的限制是什么?未出资股东的权利与已履行足额出资或合理对价义务的继承股东的权利相当的,直接对其他合法股东不公平。对瑕疵股东权利的限制,既是对出资充足股东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公司法人利益的保护。对瑕疵股东权利的限制,如未出资的股东、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撤回出资的股东及其继承人,包括:(1)表决权受到限制。《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应当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优先购买新股的权利和要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股东的请求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利润分配权和新股认购权受到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得红利;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2023-05-07
    304人看过
  • 质量缺陷的法律责任
    商品房存在质量缺陷也是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有些潜在的缺陷往往在验收以及交房时无法察觉,要等到住上一段时间,小业主才会察觉。这时候,就会引发纠纷,甚至有的小业主提出退房和高额赔偿金的要求。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缺陷应如何解决房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式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业主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保修要求,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对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业主还可向被投诉工程所在地建设者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
    2023-08-17
    306人看过
  • 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什么,产品缺陷责任中的损害赔偿
    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导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后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构成产品缺陷责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赔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一)赔偿权利主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受害人残废或死亡的,是其受害人本人或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主要是自然人,但在造成财产损害的场合,受害人也包括法人。受害人依其赔偿请求权,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赔偿。请求的内容,是赔偿损失,包括恢复原状,但不包括修理、重做、退换缺陷产品的合同责任形式。(二)赔偿义务主体1、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是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其他人员,如运输者、仓储者、非直接销售者虽然对产品缺陷负有责任,但消
    2023-02-04
    218人看过
  • 缺陷责任期有哪些优点?
    缺陷责任期的意思是指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担保的责任期限。内容包括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具体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还包括起算时间,是从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等。缺陷责任期有多长?《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菲迪克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这一部门规章的出台,在工程实务中引进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9条也引入了“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从而在工程实务中确立了缺陷责任期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缺陷责任保修金只能是在质保期内暂时扣留,
    2023-07-03
    451人看过
  • 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易发生人格混同。对公司财务处理的要求较高。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属于个体工商户吗这个是不属于的,有限公司和个体工商户是不一样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属于依据《中华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属于企业。个体户是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的一种俗称,是在我国法律允许范围内,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
    2023-07-08
    462人看过
  • 什么是一人责任有限公司,公司法对一人责任有限公司有什么限制
    一、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比较简单。中国《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限制1、再投资的限制(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第二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此一限制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换言之,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023-05-05
    246人看过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款被公认为确立了我国公司法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目前确立了两种情形,却只确立了一种制度;两种情形是指滥用公司的独立地位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情形,一种制度就是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制度。简称两种情形,一个制度。规定了两种情形不必多言。为什么只规定了一种制度,而且是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制度,而不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呢?所谓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只要完成出资,股东对外就没有什么责任了。而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自然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否认,而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而本文所说的特定情况下,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
    2023-06-05
    340人看过
  • 有缺陷的公司是什么意思
    缺陷公司指哪些方面?由于各国对公司设立要件的规定不同,各国瑕疵公司的具体瑕疵表现也存在差异,但总体而言,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股东瑕疵这主要体现在股东数量和股东资格上的瑕疵。就股东人数而言,既有低于最低股东人数的瑕疵,也有高于最高股东人数的瑕疵。虽然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在在世界范围内已被普遍允许,但即使如此,由于虚拟一人股东的存在,公司的股东人数也有可能低于一人股东人数的法定要求,更不用说,一些国家对其公司的最低股东人数仍有更高的要求。资本缺陷这方面的缺陷表现受到资本模型的极大影响。在实收资本模式或折衷资本模式下,由于一般要求公司成立时的最低资本额和全部或部分实收资本到位,有时需要相应部门和人员核实真实出资额,在这种资本模式下,由资本瑕疵引起的瑕疵公司更为常见。在授权资本模式下,设立公司的法律要求很少,如最低资本额、应付资本比例、验资等。因此,虽然公司的设立也需要注明资本或股份,但至少
    2023-05-07
    168人看过
  • 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定义
    工程缺陷责任期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须以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与之相对应的工程照管义务期的计算时间是以业主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起。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自不同
    2023-07-20
    383人看过
  • 公司责任的限制是什么?
    是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债务的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一)《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2023-07-04
    148人看过
  • 谁对公司减资程序的缺陷负责
    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公司减资程序的瑕疵由谁负责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明知a公司外债尚未清偿,仍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向工商登记部门出具虚假陈述的。存在主观过错,客观上损害了a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股东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司减资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义务。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由于程序上的缺陷而减少资本对已知的债权人没有法律效力,实质上会造成与股东撤回出资相同的后果,因此,一审法院,参照《关于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若干
    2023-05-02
    123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法律对缺陷责任承担的限制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2-15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一般是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具体由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担保的责任期限。
    • 缺陷责任期是多久,什么是缺陷责任?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15
      含在履约保证之内,这时履约保证有效期要相应地延长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复。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
    • 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缺陷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9-03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款被公认为确立了我国公司法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制度的缺陷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8
      【拘役的期限】试谈拘役制度存在的缺陷拘役刑作为一种短期自由刑,与其他种类的短期自由刑一样,存在不足之处。而这些短期自由刑本身固有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具体的执行制度方面。其一,实践中,拘役刑的执行常常是在看守所内执行,将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放在专门的拘役所内执行的极少。由于看守所内关押的大部分是尚未被判决的刑事被告人,其中既有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也有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既有初犯,也有主观恶性较重的累犯,成
    • 公司的缺陷后果有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3-11-06
      公司设立瑕疵的具体法律后果如下: 1、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况下,会被处罚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会被处罚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