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主管理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必然产物,它又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经营管理体制的模式、企业组织结构、领导制度、经营方式等等。我国是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根据企业的性质和结构,大体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这就决定了企业民主管理的程度、形式、方法均有所不同。
(1)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车间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组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工人直接参加班组的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力;对由厂长负责提出的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查,并行使同意或否决的权力;对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力;依法定程序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的权力;依法定程序民主选举厂长的权力。
(2)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劳动者参加民主管理的形式。在我国,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工作的我国职工也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但由于上述企业资产所有权部分或全部为外商或私营者所有,这些企业职工与经营者或资方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参与企业管理方面与国营、集体企业完全不同。具体来讲,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劳动参与管理的形式,主要是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对此《工会法》等明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外资企业的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在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工会的职权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又有所不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因有中方的投资,职工作为这部分资产的所有人,有权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发展规划及生产经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而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职工作为雇佣劳动者一般无权参与企业的决策管理,但有权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经济权利。通过工会组织与经营者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协商会议制度,对有关制度、标准的建立及争议问题进行协商、妥善加以解决,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这一协商制度又是有效地沟通、协调、改善劳资关系、预防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职工作为雇佣劳动者一般无权参与企业的决策管理,但有权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经济权利。通过工会组织与经营者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协商会议制度,对有关制度、标准的建立及争议问题进行协商、妥善加以解决,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这一协商制度又是有效地沟通、协调、改善劳资关系、预防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
(3)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有所不同。我国宪法规定,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民主管理上的不同,是由二者生产资料所有制差别决定的。宪法规定,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并非国营企业职工所有,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还不能由职工自主决定,企业职工作为联合劳动的集体,是以全体劳动人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者和生产者的双重资格参加民主管理的。全民抽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具有参与管理的性质。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属集体成员所有,因而其民主管理的形式是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城镇集体所有制条例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的职权有: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方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审议并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审议度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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