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22:00:26 294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0: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证据收集相关文章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2023-04-22
    10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号)
    为了适应专利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经中国专利局批准,设立中国专利局武汉代办处。武汉代办处自1996年9月1日起开始受理及办理其他有关专利事务。现将该代办处的地址、电话、收费开户银行、帐号公告如下:单位:中国专利局武汉代办处地址:武汉市武昌八一路212号电话:(027)7641***传真:(027)764****邮编:430072开户银行:农行洪山支行第一营业室帐号:7018-19-80101****特此公告。
    2023-04-23
    276人看过
  • 关于公布34所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24高级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经专家评审,北京地铁技术学校等34所学校达到《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确认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长春工业技术学校等24所技工学校达到《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确认为高级技工学校。现一并予以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1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1.北京地铁技术学校2.玉田县技工学校(河北省)3.忻州市技工学校(山西省)4.山西省运城市技工学校5.锦西化工机械技工学校(辽宁省)6.大连新港通关技工学校7.大连天巳汽车学校8.大连佳远中等职业技术学校9.辽源市技工学校(吉林省)10.五大连池市技工学校(黑龙江省)11.盱眙县技工学校(江苏省)12.苏州市电子信息技工学校13.南通市工贸技工学校(江苏省)14.桐乡市技工学校(浙江省)15.青岛第二技术学校16.山东省烟台黄金技工学校17.山东山推技工学校18.
    2023-04-25
    141人看过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地址】南京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二期16楼【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5:00-18:00(周末不上班)【服务热线】12333【办公电话】68788038、68788033【传真号码】025-68788012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室、单位联系电话【公交路线】1、乘坐公交85路、有轨电车1号线到奥体中心东门公交站下步行160米。2、乘坐57路公交车到庐山路·奥体大街公交站下步行250米。3、乘坐公交41路、92路、129路、134路、160路、170路、186路公交车到新城大厦公交站下步行270米。4、乘坐92路公交车到奥体大街公交站下步行320米。5、乘坐雨桥线公交车到青石村公交站下步行550米。
    2023-03-23
    386人看过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什么意思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什么意思1、人社局是行政单位。人社局就是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管理就是对社会人士就业、失业问题进行相应的处理、安排和管理;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就是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等。2、人社局是由人事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组成。以往的年代还有人事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在时代不断的发展中,人事局、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逐渐融合在一起,也就形成了人社局。3、人社局的主要工作就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法规、政策;负责人力资源流动和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就业促进和农民工工作等等。人社局的工作内容涉及的比较广泛,对于社会各项问题,人社局都能做出明确的处理和规定。行政单位的显著特点就是国家行政管理,社会公共秩序上出现的各种事情,行政单位都能对此事情进行相应的处理和管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有明显的不同,行政单位是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的工作内容就是对国家各项行
    2023-03-28
    16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五号)
    为了适应专利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经中国专利局批准,设立中国专利局武汉代办处。武汉代办处自1996年9月1日起开始受理及办理其他有关专利事务。现将该代办处的地址、电话、收费开户银行、帐号公告如下:单位:中国专利局武汉代办处地址:武汉市武昌八一路212号电话:(027)7641***传真:(027)7641***邮编:430072开户银行:农行洪山支行第一营业室帐号:7018-19-801010***特此公告。
    2023-04-23
    169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证据收集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取得处理案件的依据或凭据,在立案受理前,依法向有关单位和公民调查取证的行为。为确保收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您可以考虑以下方法: 1、询问当事人:通过直接与涉案人对话,获取事实真相。 2、收集书证:... 更多>

    #证据收集
    相关咨询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0774号是真的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3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0774号是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1号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01
      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律师介入可同我联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8条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5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上海第6号部分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03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什么部门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10
      1、现在全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于国家机关的组成部门。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二)承担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及其市场的责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