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二条【生活护理费】(全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0:13:17 424 人看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二条【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解释】本条是关于生活护理费的规定。

生活自理障碍是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中应包含的内容。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关于划分等级的标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曾颁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生活自理障碍等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作了规定。生活自理障碍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条件进行划分,五项均需护理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的,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的,定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将生活护理费的基数定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主要是考虑,发生工伤后,工伤职工对护理的依赖程度主要取决于伤残的严重程度,而与本人对社会的贡献、收入的高低等因素无关。因此,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出发,本条将护理费的计算基数定为统筹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而不是伤残职工本人的工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3: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生活护理费相关文章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的处理规定。1.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争议。所谓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争议所指的对象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而提出异议。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是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发放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果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应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向工伤职工提供待遇,工伤职工提出异议而产生的争议;或者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应该执行《工伤保险
    2023-06-09
    207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条【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解释】本条是关于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情形的规定。工伤职工(或享受抚恤的遗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与一定的条件和义务相对应。当丧失了享受的条件或不履行义务时,就失去了相应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以下情形: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将丧失享受有关待遇的条件,如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了一定
    2023-06-09
    77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工伤保险是一项建立较早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的俾斯麦政府早在1884年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新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已有规定,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工伤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4350万,其中,国有企业2711万、集体企业670万、其他内资企业367万、外资企业328万,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19万。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023-05-03
    420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解释】本条是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规定。根据这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形。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同时也对加班
    2023-06-09
    482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一条【职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的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涉及的几个关键名词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涉及的几个关键名词的解释。1.职工。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有了很大的改变。20世纪80年代后,开始在用人单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因此,大部分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但是,在近些年发展的非公有制单位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还比较低,在餐饮、建筑等农民工较多的行业
    2023-06-09
    175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二)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
    2023-06-05
    239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工伤关系】
    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工伤关系的规定。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快,如何妥善处理涉外社会保险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国际上工伤保险没有互免协议。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前往该国工作或在该国停留期间,必须依据该国的法律参加工伤保险或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国内的工伤保险与境外的工伤保险,在保障的性质和作用方面大体相同,但在保险项目、保险额度、支付方式上存在差异。从保障与管理的角度出发,本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待回国后工伤保险关系接续;对于在境外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继续按照
    2023-06-09
    426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体、受理机构、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体、受理机构、申请材料的规定。1.申请主体。按照本条规定,能够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分为三类:(1)用人单位,即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工伤是由于为本单位工作造成的,因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单位的法定责任。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替工伤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2)工伤职工,即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
    2023-06-09
    192人看过
  • 理解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含义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社会保险法》对于社保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
    2023-07-08
    441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及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及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及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解释】本条是对视同工伤的情形及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1.
    2023-06-09
    414人看过
  •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具体分析(一)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的近5年的时间里,该条款规定在实践中暴露问题较多。大家的质疑声集中体现在对“48小时
    2023-08-15
    269人看过
  • 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现予公告。
    2023-06-11
    465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材料】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材料】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材料的规定。工伤认定主要实行书面审查,因此
    2023-06-09
    262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三条【工伤一次性赔偿以及相关争议解决途径】
    第六十三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一次性赔偿以及相关争议解决途径的规定。2002年国务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一些非法用工主体,即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
    2023-06-09
    388人看过
换一批
#工伤待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以及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其所在单位获得的或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支付该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 更多>

    #生活护理费
    相关咨询
    •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解释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2-14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4-21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五十八条的解释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8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内容是什么工伤保险怎么赔偿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26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第至第四十条内容是对劳动者治疗期间及工伤鉴定等级后,工伤保险基金、单位对劳动者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内容:(1)治疗期间单位对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及期限: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
    •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条文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25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煤矿和职工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