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民律师事务所吴**律师依法代理被告黄某、赵某,参与原告王某诉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活动。现代经理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1。被告黄某已偿还原告王某的借款。事实上,被告黄某向原告王某借款300万元。第一笔200万元借款发生在2011年9月23日,李某将200万元转给被告黄某,黄某向原告王某开具借据;2012年2月24日,被告黄某向原告王某借款100万元(第二笔借款,即本案所涉借款),李某也将其转交给被告黄某,被告黄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据。
2。2011年11月24日、2012年1月9日,被告人黄某分别将人民币12万元、63.68万元转入王某指定的还款账户即李某账户,用于偿还王某的借款。
3。2012年8月20日,被告黄某向原告王某账户转账27万元用于偿还借款;2012年11月16日,被告黄某先后两次向原告王某账户转账25万元和2.2万元用于偿还借款。
4。综上所述,被告黄某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事实上,被告黄某已向原告王某偿还人民币354.88万元。可见,被告黄某已将原告王某的上述两笔贷款全部还清。其次,由于被告黄某通过异地转账的方式还清了原告的贷款,因此在还清贷款时,原告没有立即归还被告的借据原件。后来,被告黄某多次向原告索要借据原件,但原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交付,因此上述两笔贷款的借据原件仍与原告在一起。三是原告在补充起诉意见书中称,被告黄某于2011年11月24日、2012年1月9日向外人李某转账的12万元、63.68万元,用于代唐某偿还外人借款利息,明显不实。被告自己负债累累,如何帮助他人还贷?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事实上,原告王某与外人李某合伙贷款。这笔贷款是从外人李某的账户转出的,但借据是被告向原告王某开具的。因此,被告以借据的形式向原告借款,但实质上是被告向原告王某和外人李某共同借款。本案应当认定,被告人黄某于2011年11月24日、2012年1月9日向李某转移的12万元、63.68万元为王某的债务。
1。2011年11月24日、2012年1月9日,被告黄某将款项转入外人李某的账户,即原告王某指定的还款账户。
2。贷款实际上是从李某的账户转出的,被告黄某也可以将还款汇入李某的账户。
3。至少可以说,如果原告坚决否认被告黄某2011年11月24日和2012年1月9日的两次汇款不是对王某起诉的借款的偿还,那么当被告黄某于2012年2月24日再次向原告王某借款时,李某向被告黄某转移的100万元人民币的金额应为100万元从被告黄某此前转移给李某的人民币12万元、636万元中扣除800元,即被告黄某出具给原告的借据上写明借款为100万元,贷款实际确认金额为24.32万元(100万元-12万元-63.68万元=24.32万元)。
6。两被告认为,本案借据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无效,不予支持。
请考虑并采纳上述机构的意见。
江苏**民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
日期x,年份x
如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咨询。
-
明确保证人与连带保证人的责任
260人看过
-
连带责任保证是什么,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权分类
353人看过
-
代理人被代理人连带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
286人看过
-
个人连带担保责任
206人看过
-
擅代担保人签名负连带清偿责任
379人看过
-
连带责任保证多少天免除责任保证人免除责任
223人看过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 更多>
-
哪些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与连带债务人?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1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这就是针对
-
连带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是如何样的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7下面就是连带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
-
连带责任保证人免除连带责任要多长时间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6-13一般是六个月,但保证人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担保人是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051、保证是担保的方式之一,保证人是不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要承担保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
-
多个保证人的连带责任连带法律责任是什么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14多个连带保证人则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