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应负举证责任的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4:22:26 171 人看过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所谓被告应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是指被告既要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举证,又要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举证。事实依据既包括实体上的事实,也包括程序上的事实。如有关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举行听证的,则诉讼中被告应当就是否依法举行过听证进行举证。

法律依据则主要是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特别是对于规章和规章以下效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既要证明其存在,也要证明其合法;既要证明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不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及这些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不矛盾。

有些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作了特殊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则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对处罚依据是否公布予以举证。

2、对原告起诉期限有争议的,被告应负举证责任。

3、其他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1)对原告主张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和滥用职权的合理性审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现代国家一般都确认自由裁量行为不受审查,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行政情报公开制度,行政机关掌握的案卷材料并不能为相对人所了解,因此并不能由原告举证。

相反,行政机关却能够通过例举先例,证明其行政行为符合先例,是合法、合理的行为,因此,应由被告举证。

(2)对有利于自己的程序意义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管辖异议、回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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