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宣传教育,端正社会对医药商业贿赂行为的认识
由于当前医药商业贿赂盛行,医药回扣成为了一种潜规则,社会公众在认识上比较模糊,对回扣造成的社会危害往往不以为然。为此我们首先要充分利用新闻舆论的引导作用,广泛宣传商业贿赂的巨大危害,端正社会公众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的认识。并且加大法律教育的力度,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反对商业贿赂的普法教育,鼓励大家在法律的范围内与商业贿赂行为作坚决斗争。其次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对查处的商业贿赂包括医药购销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通过查处一大批案件来教育和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使人们不再屈从于潜规则的束缚,从而树立法制的信心。
(二)规范医药购销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改革医疗卫生体制
商业贿赂的本质是不正当竞争。治理商业贿赂要与建立规范的市场环境和良性的竞争秩序结合。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快对医药行业的改革,改革现有的不合理的医疗卫生体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可能引入竞争机制,铲除商业贿赂孳生的土壤。增强医药购销环节的透明度,对社会关注事项的标准、条件以及办理程序进行公开,减少暗箱操作的发生。
具体包括其一建立科学的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管理,严格控制高额利润,解决各类药品虚高定价和高额回扣的问题,从而有效的降低药品价格;其二严格规范药品及医疗器械的招、投标及购销程序,应尽快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药品集中招标购制度,不仅对药品,而且对设备、一次性耗材和试剂等均要招标采购,增强医药购销环节的透明度,在阳关下有效的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其三改革医疗投入机制,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投入、补偿机制。医疗行业是公益性的行业,不应该以营利为目的。为此我们要加大政府对医疗行业的财政投入,保障医疗事业的正常运行。并进一步实行医药分家,切断医院经营和药品购销之间的直接联系,杜绝医药回扣等商业贿赂的孳生。
(三)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商业贿赂之所以在我国泛滥,相关立法的缺陷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因。当前,我们有必要对世界有关国家反腐败法律体系进行研究借鉴,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通过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规制。
1.进一步拓宽法律关于受贿主体的范围。原来我国刑法曾经存在一个问题,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如医院控制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权的主管人员等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可喜的是在已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表示商业贿赂行为已经进一步纳入了刑法的规制中,对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是一个有效的保障。
2.要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全面的界定。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已经不利于有效的打击泛滥的商业贿赂行为,因此有必要对商业贿赂进行深入全面的界定。比如明确扩大商业贿赂界定中的经营者的概念,使得经营者的董事、经理、控股人、代理人、雇员等,以及不仅是商品经营者,其他有关的经营者的行为都要明文规定纳入商业贿赂法律的调控范围。并且为了打击复杂多变的商业贿赂行为,有必要扩大商业贿赂构成的形式,贿赂行为不仅包括给付财物等物质性的利益,其他一些非物质性的利益比如提供性贿赂,安排子女出国,为他提供工作升迁机会等行为都要全面纳入商业贿赂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有效的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3.当前我国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分散在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中,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往往会存在冲突或标准不一致的地方,这样是很不利于有效持久的打击商业贿赂的。因此,目前需要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把商业贿赂的种种现象都纳入到法律的规制范畴当中,以遏制当前商业贿赂猖獗的现状。但长远来看,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势在必行。在这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中,我们有必要对商业贿赂的种种行为进行全面精确的界定,对商业贿赂的预防,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建设,主管部门,以及针对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其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进行全面统一的规定。这将成为打击商业贿赂的一把利器,将为打击商业贿赂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四)改革执法体制,加强执法力度
首先要改革目前的执法体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诸多行业的主管部门都有权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相关权力部门的职能重叠,执法尺度不一,缺乏协调机制,很容易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因此,要改革目前的执法体制,应该明确查处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主管机关,并由该主管机关对商业贿赂行为专门管理,统一执法。医药购销领域也一样,将由专门的机关统一集中的打击发生在医药购销领域的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同时要大力加强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有关人员,无论牵涉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各级执法机关要切实落实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收受医药回扣,各种手续费的有关人员要依法处理,决不手软。不能因为涉及到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或者涉案医务人员的人数过多而不敢放手查处。只有加强惩治的力度,对违法行为的制约作用和震慑作用才能显现。只有强硬的坚决打击,才能使法律规定不至于打折扣,法律的要求才能得到实现。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扭转当前医药购销领域回扣盛行的局面,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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