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7:07 361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保障国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颁布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省政府物价部门负责全省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市)政府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应会同土地管理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政府对土地使用权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调控、引导土地使用权价格形成的机制。

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调控与形成,应当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有利于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利益关系,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第五条基准地价是城市规划区内一定时期的不同土地区域或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标定地价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确定的具体地块的一定使用年期的价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是其它土地价格形成的基础。

第六条基准地价的制定,应以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的地价评估结果为基础,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和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趋势合理测算,并须经省上组织专家论证验收。

第七条基准地价通过省级论证验收并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省辖地级市(兰州、天水、白银、金昌、嘉峪关)市区内的基准地价,直接报省物价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县及县级市报地(州、市)物价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并签注意见后转报省物价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各市、县(市)报的基准地价由省物价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批准的基准地价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

标定地价应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经评估论证后,由县以上物价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物价、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按第七条规定的报批程序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也可以即时按规定报批程序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定公布的具体办法,国务院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是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出让一定年期土地使用权时的成交价格。为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出让人应当事前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制定宗地出让底价或出让最低价格。

第十条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出让人依据公布的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制定宗地出让底价,经同级政府物价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政府物价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得低于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最低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格由各级政府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基准地价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方无力一次性交付土地价款的,可按年收取土地租金,具体标准由县以上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和最低价格须在拟定具体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即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审核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确定。

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由出让方及时向批准其出让底价的政府物价、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由出让方及时向批准其最低价格的省政府物价、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是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有偿出让一定年期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租、抵押)时,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可事前委托有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最终成交价格,除另有规定者外,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据评估的价格通过双方协商或市场拍卖、招标等形式确定。并将成交价格由转让方及时向同级政府物价部门申报,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申报。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出现不合理上涨时,地(州、市)级以上政府物价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调控,必要时可实行限价措施。

第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开发符合转让条件的转让价格,属于居民住宅用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按其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属于其他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同级政府物价部门指导下自行确定价格。

建成房屋出售、出租的价格,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房地产时,要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将转让所获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上缴标准由省政府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房屋出售、出租的价格,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中,经权限机关批准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其土地使用费标准由县以上政府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不同区位、使用性质和级差收益等因素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政府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为国有储备土地和公益用地的,如需临时占用应缴纳土地临时占用费。临时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政府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与受让人必须遵守国家和省上有关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法规、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一)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标准的;

(二)不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乱收费用的;

(三)囤积土地,哄抬地价,扰乱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秩序的;

(四)不执行政府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格,造成国有土地收益流失的;

(五)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包括出租、抵押)中的价格及收费的争议,由政府物价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业务,由经省物价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有价格评估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办理。

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建立地价评估业务的申请、受理、评估、审复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咨询、经纪等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省政府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统计、分析,认真做好价格变化的监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5日 20: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甘肃省实施办法
    鉴定结论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
    2023-05-30
    332人看过
  • 宝鸡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
    经二00五年七月五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二○○五年七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最佳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下列区域:(一)现有和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包括铁路、公路周边绿地)等;(二)河流(渠)、水体及其防护范围;(三)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及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四)北坡、秦岭北麓浅山等坡塬、山体等现有和规划绿地;(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界定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2023-06-10
    269人看过
  • 昆明市安居工程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居工程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云价房发(1995)129号文《关于安居工程价格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安居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在昆明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实施的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均适用本细则。市属八县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三条安居工程住宅价格实行国家定价。预售价格由物价部门每年核定一次,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结算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建委、市房管局审定。我市安居住宅的开发价格与销售价格分别按成本价确定,并按建设项目实行差别价格。1、开发价格:政府授权部门以平均开发成本价向安居工程项目承建单位预付工程款;承建单位按项目开发成本价向政府有偿提供住房,并在房屋及配套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以此价格结算。平均开发成本价格构成因素:征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
    2023-04-22
    235人看过
  • 安徽省实施《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均须遵守《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系指按照国家、省法规规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行署、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制定本地区房
    2023-04-22
    194人看过
  •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苏政发[1989]31号1989年3月9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第二条根据《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第三条根据《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第四条《暂行条例》第四条中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大、中、小城市的划分,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人口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划分。凡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为中
    2023-06-10
    431人看过
  •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施行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划拨土地使用权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结合《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转让、出租、抵押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其他区(市)、县的县域、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蓉部队和其他组织以及城镇居民个人,都必须按照细则的规定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增值价款。第三条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转让人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价款。转让合同文本由市国土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二)转让双方凭转让合同和土地增值价款缴纳凭证办理转
    2023-06-10
    498人看过
  • 甘肃出台《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5月8日,甘肃省食药监局印发《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各级食药监机构将电子追溯和传统追溯手段相结合,实现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从农产品市场准入到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全链条可追溯监管。《细则》明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批发主体、商场和超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市场开办方、展销会举办方、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是食品安全追溯的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为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食品安全信息查询终端设备,为公众查询食品安全信息提供条件。公众通过查询终端,可对食品信息查询和参与监督。《细则》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追溯平台的应用对象。通过对食品信息备案,构建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基础数据库。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应用电子追溯平台,其录入和上传的数据实行全省共享、集中管理。食品信息一经备案,全省范围内经营该种类
    2023-06-06
    140人看过
  • 佛山市禅城区专家公寓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加强专家公寓的管理,根据《(禅经发〔2010〕10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一条管理机构(一)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区生产力促进中心联合组成区专家公寓管理工作小组。(二)区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受理入住与退出的申请手续。(三)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公寓管理和维护。第二条入住条件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专家公寓使用管理办法(禅经发〔2010〕100号)文件第四条执行。第三条入住期限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专家公寓使用管理办法(禅经发〔2010〕100号)文件第五条执行。第四条入住申请(一)用人单位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交入住专家公寓书面申请、单位与专家之间的协议书或合同书。(二)填写《佛山市禅城区专家公寓入住申请表,提供居民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最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代表性科研项目成果(专利)相关材料。外籍人才需提供《外国专家证、国籍证明材料,以及最高学
    2023-05-29
    417人看过
  • 土地管理法全文实施细则内容
    一、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
    2023-04-13
    393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甘肃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省、市州、县市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专帐管理的资金。第三条全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比例按各县市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其中30%的资金集中到省级使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平均纯收益是指各县市人民政府出让土地所得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的等级标准执行(见附件)。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用于农业土地开
    2023-04-22
    62人看过
  • 甘肃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法规名称]:甘肃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失效][颁布机构]: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文号]:甘政发[1989]66号[颁布时间]:1989-5-16[执行时间]:1989-5-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通航水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省境内通航水域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第四条甘肃省交通厅主管全省航道事业;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航道事业;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第二章航道规划和建设第五条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水运发展规划和国家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黄河、
    2023-06-08
    117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限和转让程序的实施细则
    国家土地使用权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土地转让程序: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审查;现场勘察;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等等。国有划拨土地转让条例中土地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什么?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纠纷的处理原则如下:(1)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2)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为此时土地使用权人已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
    2023-07-06
    207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确权前置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土地使用权确权前置的相关内容有:1、关于土地权属的纠纷,一律先行政府处理;也就是要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谁的纠纷。2、土地权属的纠纷,必须先有国土部门调解,协商不成,由同级政府作出决定,对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再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里是针对政府对权属的决定提起诉讼,所以不是民事诉讼。3、除土地权属以外的土地纠纷可以直接提起民诉,土地权属纠纷应先复议再提起行诉。农村土地确权以后使土地使用权多少年?综上所述,农村的土地如果未被国家征用,想自己开发的需要带上相关证件去土地局开申请,而土地使用权一旦下来就可以征用土地了,不过是有一定期限的,一般期限是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那天至往后三十年,到期后需将权利交还给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023-07-19
    426人看过
  •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标准是怎样的
    一、兰州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标准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二、现通知如下:各地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按照《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表》(见附件)规定,尽快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结合扶持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并经省地税局审批后执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目的、作用、意义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各级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税源有限、管理无限”的征管理念,严格依法治税,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收征管,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努力做大地方税收规模,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财力保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07〕80号)中有关规定与
    2023-02-26
    227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甘肃国有土地强拆用地价格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5-31
      1、国有土地分为国有划拨土地和国有出让土地,国有划拨用地属于特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遇到征收的时候除了结合现有地价水平和剩余使用年限之外,还需要扣除应该40%的土地出让金,剩余的才能算是划拨用地的补偿费用。 2、具体的补偿还是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进行综合的计算。我国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具体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而制定。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
    • 甘肃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3-11-29
      随着社会的不断的发展,大家对自己的生活水平以及居住环境,越来越比较看重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是物业所在的地级房产要全部的建立区域档案,建立共用设施设备。筹资专项维修资金,提升物业服务,制定管理规约。我们一起具体看下详细内容。
    • 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如何实施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调整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和测量,由
    • 城市规划管理法实施细则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3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镇、乡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施细则有什么内容?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31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所以出台土地出让金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