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计划单列市爱卫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爱卫会第十二次全体委员会议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全国爱卫会于1999年4月重新修订印发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各地对《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反映较好。经研究,将继续使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李岚清副总理关于改进卫生检查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将考核的重点放在基础设施和创建过程上,改变过去过分强调现场考核,忽视平时管理,容易做表面文章的倾向,经今年8月中旬召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全国爱卫办组织有关专家对《国家卫生城市命名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重新制定的《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及管理办法
一、申报
1.申报城市必须是省级卫生城市,同时具备以下5个基本条件,才能申报国家卫生城市:
(1)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3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绿地面积≥5平方米;
(4)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TSP):北方城市≤0.350毫克/立方米,南方城市≤0.250毫克/立方米;
(5)城区除四害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
2.申报城市经认真自查,认为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由该市爱卫会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
3.省、自治区爱卫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调研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严格考核认可后,向全国爱卫会推荐。直辖市根据《标准》要求自查达标后,由市爱卫会直接向全国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
4.推荐或申请材料包括创建工作总结和技术资料(如垃圾、粪便、污水处理厂等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运行情况及有关照片)。省、自治区爱卫会考核的有关资料。
二、调研
5.全国爱卫会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的推荐或申请报告后,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组织对其进行调研。
6.首次调研为可行性调研。目的是实际了解申报城市的基本条件达到标准的程度,以及日常卫生管理水平如何。首次调研采取先暗访后明查的检查方式。
7.凡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基本条件不完备,日常卫生管理较差,可行性调研未能通过的城市,需重新申报。
8.通过可行性调研,基本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将适时组织全面调研帮助指导。全面调研帮助指导视情况可能是一次或多次,一般采取临时通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三、考核鉴定
9.全国爱卫办对于切实具备考核条件的申报城市,将在最后一次调研帮助指导至少三个月后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采取正式行文通知,随机抽查方式。
10.考核鉴定包括资料考核和现场考核。资料考核将听取全市创建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等;现场考核将在所有城区范围内进行,所查场所、单位、居民区的数量应足以反映整体情况。
四、命名
11.经考核鉴定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城市,全国爱卫会将予以命名表彰。
12.命名前将继续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的城市,将视其情节轻重,推迟或取消命名。
五、管理
13.“国家卫生城市”应珍惜荣誉,加强自身建设和长效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切实起到表率作用。
14.为加强对“国家卫生城市”的管理,建立“国家卫生城市”年报制度。年报内容包括创建工作年度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重点是政府领导重视程度、城市基础设施进展情况、城市日常卫生管理情况以及对创建工作的建议。“国家卫生城市”应于每年12月上旬将本年度自身管理情况书面报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
15.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并协助做好年报工作。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对“国家卫生城市”报送的年报材料审核认可后,应于年底前连同对其日常管理情况一并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16.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主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专业人员对“国家卫生城市”进行复查,每年复查的数量约占其全部数量的三分之一,年底或次年初通报复查结果。
17.“国家卫生城市”不是终身制。全国爱卫会将根据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对其复查情况,结合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对其日常管理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对巩固发展工作做得好的“国家卫生城市”,除了给予通报表扬外,并将宣传推广他们的经验;对巩固工作做得较差者给予通报批评。
18.凡连续两次受到全国爱卫会通报批评,仍无改进的“国家卫生城市”,将撤销其荣誉称号。
“国家卫生区”的考核命名及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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