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有哪些。据统计,即使股权分置改革完成,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仍在40%以上。在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下,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董事会、监事会往往受到控股股东的操纵,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股东大会制度也不完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日常重大经营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渠道。这也是实现剩余控制权的重要途径。然而,在我国,股东大会很容易受到控股股东的操纵。中小股东很少参加股东大会。在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处理公司资产和业务等方面,控股股东可以一票否决。股东大会已从民主决策机构演变为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利益的法律机制
董事会缺乏独立性。董事会由控股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产生。因此,董事会成为控股股东的代言人。由于控股股东的特殊地位,公司有很多董事长和总经理。控股股东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从事掠夺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活动,从上市公司转移利润。此外,董事会结构不合理,独立董事比例过小,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独立董事大多由控股股东提名,半数上市公司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缺乏行使职权的平台,这只是一种摆设
监事会的监督不力。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专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监督董事、经理的违纪违法行为。在公司治理方面与董事会处于平行地位,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当少数股东不能行使“手投票”机制时,监事会可以保证董事会的决策和行为符合多数股东的利益,这是保证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权力制衡的关键之一。但现实中,大多数监事是由控股股东委派,代表控股股东的利益,难以发挥监督作用。(2)法律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诉讼方式不合理,难以断言。另外,对违法者量刑过轻,处罚过少,违法成本较低,不足以遏制违法动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可以采取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的形式,代表人诉讼可以适用于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证券市场投资者数量多,地域分布广。单一投资者很难与强大的对手竞争。单独诉讼与共同诉讼存在诸多不便。但是,具有一定代表人数的代表人诉讼,由于其职权范围狭窄,只具有扩张的效果,只对在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有效,不适合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特点,代表的产生方式单一,只能由登记的债权人选举产生。许多投资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起的诉讼,被上市公司以少量利益驳回,达成庭外和解。即使有人胜诉,由于诉讼方式的限制,所有同期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也无法得到赔偿。由于流通股东的分散和诉讼机制的缺失,投资者索赔难度很大。(3)证券监管体制不完善,我国现行监管模式还不成熟,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不足(1)中国证监会监管角色冲突与监管独立性缺失。在我国,证监会承担着监管和发展证券市场的双重责任,这必然导致监管职能的混乱。同时,政府对证监会的直接领导也会导致其监管独立性差(2)缺乏对监管机构的约束。现行集中管理模式的最大弊端是权力集中导致官僚主义,监督效率低下。如果监督主体得不到有效监督,很可能监督主体就会“偷懒”。如果监督主体利用权力寻租,监督客体很容易贿赂监督主体并取得成功,导致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相互勾结;(3)监督执法不力,处罚过轻。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执法不严。不仅监管部门力量不够,而且《公司法》、《证券法》也比较薄弱。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往往只给予通报和经济处罚,而不实行刑事处罚。对于违法者来说,罚款的数额与他们获得的收入相比不值一提。违法成本很低,导致屡屡违法。相反,对于遭受巨大损失的中小股东,法院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4)中小股东自身的原因(1)我国中小股东的“不作为”,中小股东比例过低,分布极为分散,对公司信息的了解处于劣势,行权成本过高。即使股东大会决议涉及切身利益,出于“理性冷漠”和“搭便车”心理,他们也很少参与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因此,绝大多数中小股东懒得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这就为控股股东的侵权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2)中小股东投机性强,盲目投资。我国中小股东数量众多,整体素质较低。他们投资上市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在二级市场上获得股票的买卖价差。他们几乎不了解金融知识,不了解股票的本质,不重视股票的内在价值。他们把股市当成赌场,期望在股市一夜暴富。他们根据传闻信息买卖股票,不进行基本分析。他们大多存在盲目从众心理,容易被控股股东、做市商和证券中介机构欺骗,成为操纵股市的最终受害者。他们在市场上的盲目操作,不仅加剧了市场的风险,而且助长了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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