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人能否同时担任担保人角色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8 19:07:15 352 人看过

在法律界定上,共同债务人并无法享有为他人提供担保之资格。

担保义务与共同借款人之职责在其性质、法律地位以及所负责任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绝然不可由同一方当事人分担。

担保人主要负责确保债务得以按期按照约定履行,而共同借款人则向他方申请借款,自行承担所有相应的债务。

这两类角色在法律地位上存在明显冲突,无法兼容成为一个统一的经济责任承担主体。

因此,在借款协议中,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必须保持独立性,彼此之间绝无关联或交叉。

即便借款合同整体具备法律效力,但在此情况下,只有共同借款人的权利或许仍可得到维护,然而担保人之条款却完全失去意义,彻底失效。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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