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一)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质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目的或效果意思。
(二)须质权人已占有质物,并与出质人订立了质押合同,完成了质押意思表示一致与质物交付双重法定生效条件。与一般动产质权相同,如未交付质物发生占有之移转,纵然出质人有处分权,质权人亦不能取得质权。
(三)须质权人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即质权人不知也没有法定义务去查知出质人有无处分权存在,在主观上确信出质人就是质物处分权人。如果质权人受让动产之占有时明知或依所处境况应知出质人无处分权,即属于恶意,其质权之设定归于无效,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四)须出质人无处分其质物之权利。动产出质虽然不是所有权转移表面上不涉及严格意义上的处分权但出质必然发生占有主体的移位,而且当实现质权时,不可避免地要对质物法律上的命运予以处置,从而体现出所有权之处分权能。
(五)设质之动产须为法律允许之流通物,具有可让与性。凡法律禁止流通的动产、依法必须以登记作为物权公示的动产、被查封的财产以及盗窃物、走私物和遗拾物等原则上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二、质权人的权利
(一)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二)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三)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质权能否善意取得
动产质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是出质人以自己没有权利处分的第三人财产来设定的质权,这时质权人就处于善意取得占有质物。对此,我国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而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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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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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质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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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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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西藏在线咨询 2023-03-30善意取得的构成有以下几个要件: 一、主体 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客体 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三、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是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因此善意的标准点原则上应为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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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8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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