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加盖农业行政部门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http://wsbs.xinfeng.gov.cn/portal/index.action?gdbsTokenId=gdbsAccessToken=)。
2.注册帐号,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通过核准后将纸质材料面交或快递至行政许可办理中心。
4.实施机关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公开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5.实施机关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公开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新丰县新城二街11号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新丰县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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