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的债权债务会消灭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1 15:25:13 80 人看过

不会消灭。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破产清算会计破产清算组职责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破产清算(qingsan)会计

破产企业如何进行资产清查及会计处理清算(qingsan)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如何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清算组清理破产企业资产、负债等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Chapter1概述

破产清算会计作为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有自身的特点:

第一,传统财务会计的一些基本假设对破产清算会计不再适用。

财务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会计分期、持续经营和货币计量)。进入清算破产以后,清算组作为一个新的会计主体出现。

第二,破产清算会计超越了传统财务会计一些基本原则的规范。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为12条原则)也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但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的变化,一些基本原则的规范难以为破产清算会计采用。

比如历史成本原则,在破产清算会计中,资产的价值更注重可变现价值。

第三,破产清算会计计量与传统财务会计不同。

第四,会计报告的目标、种类、格式、基本内容以及报告的使用者有较大变化。

Chapter2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

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

破产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其主要工作有三方面。

清查财产及破产清算会计、债务。

包括各项财产损失、债权、债务的清查核实,同时,还应对企业的会计文书、档案等进行查证、核对。

进行有关的会计处理、编制相应的会计报告。

会计报表的格式、编制方法等还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办理会计档案的移交

清算组的会计处理

(一)设置会计科目

1.资产类

现金。

银行存款。

应收票据。

应收款。

材料。

半成品。

产成品。

投资。

债权。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2.负债类

借款。

应付票据。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应交税金。

应付利润。

其他应交款。

应付债券。

其他应付款。

3.清算损益类

清算费用。

固定资产收益。

清算损益。

(二)结转期初余额

(三)处置土地转让的核算

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财产的处置方式3.处理破产财产的有关帐务处理

(1)收回应收款等债权的核算

收到抵顶有关债权的实物时,按实物资产预计可变现金额借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应收金额和预计可变现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应收金额,贷记应收款、应收票据等科目;

如果是以银行存款或现金等方式收回应收帐款等,则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的差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应收金额,贷记应收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核销的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收款等科目。

(2)变卖材料、产成品等存货的核算

变卖材料、产成品等存货时,按实际变卖收入和收取的破产财产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帐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枣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企业贷记:应交税金枣应交增值税科目)。

处置、销售产品等应缴纳的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枣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枣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3)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

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4)设置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的核算

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时,应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帐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5)转让无形资产的核算

转让消费税权等无形资产时,按其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际变卖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资产的帐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6)转让对外投资的核算

转让企业原来的对外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帐面价值与转让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等科目,按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投资等科目。对于清算期间分回的投资收益,应按实际取得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若原来已将应分回的投资收益记入了投资收益科目,在实际分回投资收益时,应冲减投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科目。

(7)结转清算损益

清算终结时,将需要核销的各项资产转入清算损益,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材料、产成品、无形资产、投资等科目。

(四)流转税的核算

清算期间支付的各项破产费用应通过清算费用科目核算。实际支付有关费用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清算终结时,将清算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损益,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清算费用科目。

(五)转让城市维护建设税、支付职工有关费用的核算

1.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核算

对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已计入了无形资产科目,因此转让时,按其实际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帐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实际转让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

对于无偿划拨取得的没有入帐的土地,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就按实际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对于原来作价入帐已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土地,在转让时,应按其实际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帐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实际转让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

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还应交纳商标等税费,按应交纳的税费,借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2.以土地使用权支付有关费用的核算

从专利费,向有关部门拨付职工安置费时,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不足支付职工安置费,以其他破产财产支付职工安置费时,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3.结转清算损益

清算终结时,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净收益转入清算损益,借记土地转让收益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核算

(六)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会计处理

债务的清偿顺序

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1)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破产费用费等

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费用,应直接计入清算费用,不通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

(2)交纳所欠的税费

按实际交纳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清偿其他破产债务

按实际清偿各种债务的金额,借记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借款等有关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结转清算损益

清算终结时,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按照有关规定,尚欠的债务不再清偿,应予注销,借记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借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

分配剩余财产的会计处理

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后的剩余部分,按规定应上缴主管财政机关(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向股东进行分配,分配剩余财产时,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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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清算不算是债权消灭。 在破产清算完成后,公司按顺序偿还了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办理了注销登记才算债权消灭。破产财产无力偿还的,注销后债权也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 主债权消灭担保债权也会消灭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4-04-21
      主债权消灭担保债权也会消灭。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主债权消灭是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
    • 债务人债权债务人如何破产清算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19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组或者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