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32:13 162 人看过

龙宝、天城、五桥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万州区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6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

万州区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交易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维护土地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万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和处理土地交易和土地市场中的重大问题。区国土资源局是土地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计委、建委、房管、财政、物价、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万州区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土地交易的专门市场和服务机构,负责土地交易市场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交易中心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交易、洽谈、招商、展销等交易活动和招标、拍卖提供场地,为交易代理、地价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营业场所。

(二)办理交易事务。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窗口”。方便交易各方办理政府管理的有关手续。

(三)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交易行情和交易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

(四)代理土地交易。接受委托,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受托代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

第六条交易中心的职责:

(一)承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代理服务。包括受政府和其他单位、个人的委托,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用地申请,初审资料,统一上报审批和受申请人委托,代办土地有偿使用相关手续。

(二)承办有偿使用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等交易代理事务。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等交易申请,初审相关资料,上报审批登记等事宜,受申请人委托代办相关手续。

(三)承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代理事务。包括承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以及土地联营合作等交易行为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上报审批和受申请人委托代办相关手续。

(四)接受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抵押权人或人民法院的委托,承办因实现抵押权或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土地使用权变现处置交易活动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上报审批,代办相关手续。

(五)承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土地交易代理事务。

(六)收集、整理、发布土地交易信息,建立土地交易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发布土地交易参考价格。

(七)受理土地交易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

第七条下列土地交易应当在交易中心登记交易:

(一)政府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

(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赠与等;

(四)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

(五)城市拆迁改造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因土地抵押权的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七)人民法院判决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八)法律允许的其它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不得交易: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已批准实施拆迁的;

(三)已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已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政府已拟定收购储备的土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土地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土地交易实行许可制度。交易中心对初审符合规定的土地交易申请,报区国土资源局或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发放《土地交易许可证》,准予入市交易。未经许可的土地交易,土地、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政府出让商务、金融、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及其它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办理和组织交易。

第十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将交易申请、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送交易中心初审、经区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经批准的,由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第十三条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应将交易申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有偿使用费缴付凭证送交易中心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交易中心组织公开交易。

第十四条土地交易实行合同鉴证制度。土地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由交易中心对交易合同进行审核鉴证。土地交易合同格式由交易中心按国家规定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土地交易实行价格申报制度。交易中心对交易双方申报的交易价格实行监管。地价畸高,影响土地市场发育的,报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后采取必要措施。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和溜标的土地,区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土地交易采取下列方式:

(一)招标;

(二)拍卖;

(三)挂牌交易;

(四)协议交易。

第十七条交易中心可以收取交易管理费和咨询服务费。接受委托代办手续的,可以收取交易代理服务费。

第十八条交易中心应将土地使用权交易规则、交易办理程序及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按规定应进入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土地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交易无效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市场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规定给予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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