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即所谓的业主,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不动产登记簿是证明不动产物权归属的基本依据,对此,《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前段列有明文,“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既登记不动产上的物权,又登记物权的权利人,如此达到公示权利及权利归属的目的。
一、基于法律行为(合同)引发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登记是发生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未进行登记,无法发生相应的物权变动。如在房屋买卖中,当事人未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在未进行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即便抛弃对房屋的现实占有,仍不构成抛弃房屋所有权。
这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1款前段和第二百一十四条,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登记要件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指向的是基于法律行为(合同)引发的物权变动,因此,基于法院判决、继承等引发的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合同)引发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民法典第28-30条,即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形成判决或形成裁定生效时,不动产物权直接发生变动;人民政府已进行充分合理的补偿,征收决定生效时不动产物权即发生变动;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时即发生效力;在房屋合法建造完毕或拆除完毕时,房屋所有权直接产生或消灭。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权利人如果要进一步“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登记为官方机构进行的登记,通常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1款则是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肯定,其认可了信赖登记簿而发生的不动产善意取得。
需要注意的是,在房屋存在占有人,而占有人与房屋登记名义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交易行为人有必要就占有人事宜做一定的沟通,以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
扬州不动产变更登记(用途变更)
232人看过
-
临沂不动产登记用途
259人看过
-
宜昌不动产登记用途
220人看过
-
宜昌不动产登记用途
134人看过
-
徐州不动产登记交易预约办理
491人看过
-
徐州不动产登记微信预约办理指南
437人看过
不动产登记(Real estate registration)是法律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 更多>
-
徐州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条件是怎样的?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1一、关于徐州不动产登记证办理流程 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 2、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 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用途是什么?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191、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2、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为防止卖方一物二卖的不诚信行为,是对买方的一种保护,但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买方在申请预告登记后长期拖延不办理正式登记,损害卖方的利益。
-
郴州市不动产登记局作用是什么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30公共租赁住房有助于克服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弊端。首先,公共租赁住房扩大了保障范围,有利于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因为廉租住房只面向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尽管保障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但其价格仍然偏高,甚至部分地区的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价格相差无几。由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三者之间不能实现对接,形成两个数量庞大的“夹心层”,即收入超过廉租住房申请标准、但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和收入超过经济
-
德州市不动产怎么登记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17近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开展德城行政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公告指出“自8月19日起,德城行政区(包括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隶属于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正式受理经办”。 公告发出后,由于原办理土地、房产、林地等各类不动产登记的机构自2016年8月19日起停止办理业务(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仍由农业部门办理)。前来德州市政务服
-
鄞州区不动产登记资料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5我区明确,《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等证书以后都不再颁发,而是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