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合同的概念
2004年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对集体合同的概念作出了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还可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二)集体合同的性质
1、集体合同的主体
主体不是一对一的,不同种类的集体合同,其主体也不完全一致.企业集体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全体职工和该用人单位.
2、集体合同的内容
内容较为广泛,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几乎涉及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但所涉事项均是针对职工集体的,解决职工共有的一般问题.对于特定职工的特殊问题,集体合同中无法作出规定,只能由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中作出约定.
(三)集体合同的特征
集体合同的特征是: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的工会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内容是职工集体劳动事项;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需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登记;集体合同适用于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一般劳动合同,一般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四)集体合同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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