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效力及救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02:03 234 人看过

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程序、效力和救济是撤销裁决中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一种不折不扣的司法行为,它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应当有明确的撤销申请人和撤销相对人,服从有权撤销裁决的法院管辖,申请撤销裁决,并按照法定期限规定撤销裁决。撤销裁决一方面对仲裁裁决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对仲裁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撤销裁决必须根据不同情况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济。一般来说,在撤销裁决之前,法院应考虑是否重新仲裁。撤销裁决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对撤销裁决的决定提出上诉,但也应当作出必要的限制。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效力和救济问题。1、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1)撤销程序的当事人1.撤销程序申请人是指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当事人。由于当事人与裁决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他们最关心的是裁决结果,因此只有当事人知道其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因此,法律规定,申请撤销裁决并启动撤销程序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包括原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即原仲裁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法律赋予仲裁双方的司法救济权利。原则上,申请撤销裁决的当事人应当是仲裁协议、仲裁案件和仲裁程序的双方,否则任何一方都可以辩称双方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没有争议,且未参加仲裁程序,对方无权申请撤销裁决。普遍观点还认为,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仲裁案件的当事人相同,但这显然不是绝对的,也有例外。第一,如果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是自然人,其继承人在自然人死亡后受裁决的约束;当事人为法人、不存在或者并入其他组织的,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受裁定的约束。在这两种情况下,尽管继承人或继承人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方,也可能不是仲裁程序的当事方,但如果他们与仲裁案件及其裁决有利害关系,他们有权作为继承人或继承人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对方不能以其与申请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或其不是仲裁程序的一方为由对其撤销申请进行辩护。第二,如果是公司组织形式的一方,其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取消奖励,而不是成立公司。这种程序上的灵活性是必要的。由于少数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相对较弱,大多数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地位侵犯少数股东的权益是很常见的。根据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现代公司法中的小股东平等原则,小股东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公司与第三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少数股东可作为正式申请人援引仲裁协议对第三方提起仲裁,并可申请撤销错误的仲裁裁决,以保护少数股东的权益。此外,既不是继承人、继承人也不是替代人的第三方如果在裁决中有其他利益,也可以提出撤销申请。在Fiat,s.p.a.v.苏里南共和国财政和规划部案中,纽约州美国南部地区法院裁定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未明确涵盖的非签字人具有约束力,仲裁庭超越了其权限,从而满足非签署人取消裁决的要求。但是,与裁决无关的第三方无权申请撤销裁决。在**天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撤销富华(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佳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裁决一案中,法院认为**公司不是仲裁程序的一方,与该裁决无利害关系,因此它拒绝了它的申请。2.对方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属于法院程序。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原告与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处于相对的地位,相互依存。没有原告就没有被告,没有被告就没有原告。同样,在仲裁裁决撤销程序中,除撤销申请人外,还应存在撤销程序的对方当事人。由于撤销诉讼涉及举证、质证、认证等一系列问题,这些环节的开展离不开对方,这将对法院全面准确认定事实真相和正确判决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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