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案例
原告:郑某,广州市**料有限公司股东,占27%的股份。
被告:广州市**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方某C,广州市**料有限公司股东,占37%的股份。
第三人:方某D,广州市**料有限公司股东,占36%的股份。
案由:公司解散纠纷原告起诉称:增城市**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5日,业务范围是生产、销售各种涂料及溶剂。30日原告受让叶某在该公司全部60%的股份,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日原告将其中33%股份分别转让给方某D、简泳沂,29日A公司变更方某C为法定代表人,10日A公司更名为广州市**料有限公司(持股情况:方某D:37%,方某C:36%,郑某:27%)。
被告从开始每年都是处于亏损状态,尤其是厂房被增城市人民政府协议拆迁后,经营状况更是不断恶化,只好停止生产,更为糟糕的是10日因为经营上的问题而被增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案号:2007增法执裁字第470号)查封了被告所有的营业执照,现在被告已基本停止运营。为此,原告曾多次向方*登、方某C两位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但两位股东均不予理会。
由于被告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亏损严重,不能实现企业目的,现在企业营业执照又被查封,无法继续经营,继续存续将会使原告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在与几位股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散被告。
被告B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不具备《公司法》规定规定的诉讼条件,不具备法宝的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权利。原告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法,脱离本公司而减少损失。至原告起诉日止,没有任何债务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解散被告。而且被告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和债权,正筹备再次开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第三人方某C、方某D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提供至《B公司财务分析》及《-11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表示上述证据来源于B公司财务向股东提供,并且份的《损益表》上有公司财会人员冯某的签名和落款时间,证明B公司至份期间的经营逐年亏损,累计亏损额达4816297.08元,所有者权益也是逐年减少直至资不抵债。
被告及第三人承认冯某是公司职员,但认为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无法确认冯某签名的真实性,并且上述证据是B公司财务报表,但公司各股东的签名确认,因此不确认真实性。承认公司确实存在亏损,但没有达到原告所主张的亏损额,而且没有其他债权人对公司提起破产解散的诉讼,故不存在资不抵债的状况。
由于公司财务账册依法由B公司保存,故本院要求被告提交,被告主张由于存放财会数据的电脑硬盘及财务书面材料已经丢失故无法提供,但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存放财会数据的电脑硬盘及财务书面材料已经丢失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并依法采纳原告提供上述证据作为定案证据。
原告提供本院(2007)增法执裁字第47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被告因诉讼被查封了公司营业执照,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被告在指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该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B公司所有的营业执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变更及年审手续。但原告提供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2日出具的B公司《企业注册基本资料》记载,B公司仍为已开企业状态。
原告提供证据证明:7日和9月29日,分别向第三人发函,提出对B公司查账的申请并口头协商转让其持有股份。庭审中,方某C、方某D在与原告对转让股份协商未果后,同意原告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股份。
法院认为:原告陈述起B公司已经没有了生产和经营场所,只委托代工生产。起停止了对外委托生产和销售经营活动,而且后再没有对股东分红。原告举证至期间B公司的财务报表及本院(2007)增法执裁字第470号民事裁定书,证明B公司在上述期间逐年亏损,所有者权益也逐年减少,直至资不抵债。并且B公司因诉讼被查封了公司营业执照,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B公司及第三人承认经营亏损及未向股东分红事实,但否认存在资不抵债的状况。本院经审查原告陈述及举证认为,原告陈述及举证只证明了公司经营困难、经营收益亏损。至原告作为股东权益减少的事实。但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B公司已资不抵债的事实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另本院(2007)增法执裁字第470号民事裁定书也仅裁定: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变更及年审手续。但原告提供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2日出具的B公司《企业注册基本资料》记载,B公司仍为已开企业状态。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B公司因诉讼被查封了公司营业执照,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事实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n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n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n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n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n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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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债权人权益保护基本法有哪些呢?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01债权人权益是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是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就是企业将来应归还债权人的债务,会计上称之为负债。 债权人权益是债权人要求到期偿还资产本息的权利,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要求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企业对债权人和所有者分别承担着不同的经济责任,在会计上有必要对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分别进行核算,因此资产与权益的数量关系应进一步用下列公式表示: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上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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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股东怎样确保权益?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171、建议按照自己的立场,将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写进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2、可以通过合作协议来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成立后可以能过公司章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补充: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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