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信息公开时限。
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应当自该征地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需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
二、征地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及职责。
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包括征地政策文件的公开和履行征地程序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两部分。一是政策文件公开。主动公开征地相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政策制度文件,包括与被征地农民权益密切相关的征地审批、程序、补偿、安置等相关规定。特别是目前各地普遍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二是履行征地程序过程中的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地批准后,批准一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公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用途等征地审批信息。征地批后实施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审批和补偿安置以及被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具体情况、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便于被征地农民知情和接受。
征地信息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征地信息查询平台(待推行)、报刊、广播、电视、村民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公开。
三、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范围与各级职责
除主动公开、免于公开的征地信息外,原则上都应纳入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省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当地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做好用地报批中征地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等用地报批基础资料有关信息的公开申请答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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