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是指哪些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21:44:00 455 人看过

一、小区业主是指哪些人

1、小区业主包括两类人:

(1)经过合法买卖行为对房屋产权合法占有的人,如果是一手房买卖,合法买卖行为指的是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交易行为,而二手房买卖相对更加复杂,需具体分析;

(2)另一种是依法获得房屋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包括遗赠与继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具体步骤如下:

1、需要与小区物业进行一个协商,先成立一个为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小组;

2、业主向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收到后会作出批复意见,知道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成立后要告知公司,让公司把全体业主的信息上报街道办事处;

3、筹备小组开始拟好《业主公约》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委员,之后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过批复业主委员会成立。

小区业主更换物业的方法是什么

小区业主更换物业的方法是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是否更换物业公司的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更换物业。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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