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是怎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3 21:52:02 403 人看过

股东派生诉讼,也称为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位诉讼、股东衍生诉讼或者股东间接诉讼,它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应当对公司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所提起的诉讼。简单地讲,就是股东以自己名义帮公司打官司。我国《公司法》第151条对股东派生诉讼做了明确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也对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则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功能和立法宗旨是,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保障董监高受信义务的有效履行。

股东派生诉讼最主要的特征是,原告股东的诉权具有派生性。相较于一般民事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原告股东诉权的派生性。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所享有的诉权是由公司的诉权派生而来的,并非自身利益受损而直接享有诉权。

就股东派生诉讼的法理基础而言,其核心问题是原告股东的诉权问题。因为民事诉讼作为对私权的公力救济方式,它是当事人的诉权与国家的审判权相互作用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而基于私权自治的原则,审判权的运作须基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此,欲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寻求纷争解决或权利保障者,其前提是必须得享有诉权,否则将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显然,股东派生诉讼程序的启动,其前提也必须是原告股东享有诉权。然而,在股东派生诉讼所讼争的纠纷中,公司是直接的受害者和诉权享有者,股东并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本来并不享有诉权,股东的诉权是法律在特定情形下由公司的诉权派生而来的。基于这种派生而来的诉权,股东获得了一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限,据此,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一、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所谓诉讼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股东的诉讼可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基于股权,对其权利的侵害人就其个人范围内造成的损害提起的诉讼。派生诉讼是指股东代行公司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损害公司利益的侵害人的诉讼。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决议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公司拒绝股东合理的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要求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异议股东与公司达不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异议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实现保障

如何配置派生诉讼的成本和收益,或曰何人承担诉讼成本,何人享受胜诉利益,向来是影响股东派生诉讼实际效能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诉讼成本包括诉讼费,也包括律师费等开支。由于公司法未对诉讼成本的分担做出规定,在实务中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由原告股东垫付诉讼费并自担律师费等开支。在此情形下,即使法院判决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胜诉股东也仍然要自行承担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就胜诉利益而言,其原本是对公司所受损失的补偿,若将其归于原告股东,明显有悖于股东派生诉讼的初衷;若归属于公司,在现行公司法上难以找到直接依据。为了消除诉讼费用承担和胜诉利益归属的不确定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站在适度鼓励派生诉讼的立场上,明定公司承担股东全部或部分胜诉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同时,基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的立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定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从而消除了股东派生诉讼在后果上的不确定性,进而将股东派生诉讼纳入正途。

股东派生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借由股东起诉董监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或者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而非是为了实现个别股东的一己私利。股东在派生诉讼中败诉的,应当自行承担诉讼的费用和损失,公司无需就此承担费用、损失和责任;股东在派生诉讼中胜诉的,公司应当向股东支付合理的款项,补偿其派生诉讼中产生的合理开支,公司则获得派生诉讼的全部胜诉利益。我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不仅提炼了股东派生诉讼的制度精髓,而且在具体规则的设计上予以准确落实,表明我国司法解释的技术趋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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