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借款合同是否属于双务合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7:10:44 87 人看过

一、民法典中借款合同是否属于双务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形式是否属于双务合同或者是不是单务合同,每个人的说法都不一致。

单务合同指的是一方享受合同带来的益处却不为后果负责,而另一方只能对后果负责但是却不能享受应有的权益,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恰好是相反的。比如,把自己的财产无条件的赠与给别人的赠与合同、把东西还给别人的借用合同、无条件不谋取利益的保管合同都属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相互付出,两方一起享受权益也一起承担后果,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中的一个典型代表例子。双务合同中的妨碍其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对抗权是在双务合同产生法律效应的过程中产生的,在相符的法律条款中,当一方拒绝听取另一方的想法从而与另一方对抗的履行请求权(请求权就是一方请求另一方或者不为一定权利的行为),可以暂时缓解拒绝实行乙方义务的作用。

(二)如果只是针对借款合同,有的专家分析后认为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借给别人钱的人只享受权益,找别人借钱的人只需要履行义务,所以不能适用在抗辩权上。

(三)按事实来讲,对于有偿合同(指还钱的时候必须附带本金以及利息)来说,借给别人钱的人需要交付款项,还需要转移资产的拥有权,这是借给别人钱的人在合同中应该履行的义务;找别人借钱的人除了需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钱还给对方以外,还要给对方一定的利息,还需要转移资产的拥有权,在还钱的时候向对方再多支付一部分利息。因为利息是借给别人钱的人的应该获得的利益。这么看来双方属于对价关系,理所以应当借款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四)但是对于无偿的合同(在还钱的时候只需要归还本金,不需要再多归还)来讲,借钱的人应该归还另一方钱,但是两人之间没有利息这种利益存在,所以无偿合同不属于真正的双务合同。在民间大多数人都是口头约定借钱,或者是打欠条,可能这些都不形成双方约定的利息,所以一般也不算真正的双务合同。

二、借款合同纠纷案起诉流程是什么

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一)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二)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三)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三、借款合同的违约金最高限额是多少

一般来说借款合同的违约金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由于民事法律规范之中虽然规定了违约金过高时可以调低,但是并没有对借款合同违约金的最高额作出限制,故此借款合同的违约金限需要结合实际情形确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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