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旧法,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条从50条增加为85条。新增单列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为三章以突出对老年人优待与帮助,完善敬老与养老,以充分实现老年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保障老年人获得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
现从优待和保障两个词来归纳与老年人关系密切的权益新规:
一、优待
1、常住本地的外埠老年人与本地老年人同等优待;
2、经济困难的城乡老年人同等供养与救助;(宣告了五保户终结)
3、住房保障及危旧房屋改造,老年人优先;
4、老年人服务提供优先、服务优惠;
5、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迁徙提供条件。
二、保障
(一)精神上慰藉
1、老年节。定于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2、常回家看看。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3、老年人婚姻自由更加保障。不再限定为暴力干涉,违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处罚为新增)。
(二)生活上照料
1、赡养人的责任。
(1)患病老人及时治疗和护理;
(2)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承担照料或委托他人照料。
2、监护人选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3、养老机构的责任。规范养老服务标准及收费。
4、国家的责任。
(1)最低生活保障及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其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人,地方政府给予护理补贴;
(3)推进宜居环境建设。
(三)经济上供养
1、赡养人承担、配偶协助;
2、老年人财产权益充分保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法只规定处分权利),子女及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强行索取(原法只规定不得强行索取);
3、老年人遗嘱必须保留配偶必要的份额;
4、国家责任。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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