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人担保范围规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主债权。
主债权即主合同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是保证范围最主要的内容,从根本上讲,保证的设定就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保证范围的其他内容也是由主债权派生出来的,是从属于主债权的。
2、利息。
利息主要是当主债权的标的为金钱时发生的,可以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都派生于主债权,所以属于保证责任的范围。
3、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金钱给付。
4、损害赔偿金。
主要是指债务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向债权人所应支付的赔偿金。
5、实现债权的费用。
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债权人为了使其债权实现而付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拍卖费用、通知保证人的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对具体的保证范围进行约定,有效的约定排除法定的保证范围。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保证人担保范围的分类
1、约定保证范围。
法定的保证范围只是为保证合同当事人在确保保证范围时,提供一个范本,并非对所有保证合同中保证范围的强制规定。保证债务本身是一个相对比较独立的债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定程度上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协商合意来确定的。因此,当事人可以在不超过主债务范围的限度内,自由约定保证债务的范围。对于这种由当事人约定保证范围的,当事人对其保证责任进行限制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约定保证人仅就主债务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第二,虽然约定对整项债务承担保证,但对保证人的义务没有上限,在约定的保证限额内,保证人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这种保证方式主要出现于对连续发生的债务所为的保证。
2、法定保证范围。
法定的保证范围为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保证范围提供指导和范本,约定保证范围则是对法定的保证范围进一步根据当事人的协商意向进一步的明确化、具体化。从效力上讲,约定保证范围优先于法定保证范围,也就是说,在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协商约定对法定保证范围进行了变更,从而出现了约定保证范围和法定保证范围不一致的情况时,则优先适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范围,而排除法定保证范围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作出的约定不明确的,就应当适用法定保证范围。因此也可以说,法定保证范围又是约定保证范围的有效补充。
三、保证担保的方式
(一)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如果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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