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可诉行政行为与诉权配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5 15:50:23 201 人看过

一、判例简介:原告**摩擦材料总厂清算组诉襄樊市土地局收回土地使用权案一九九二年九月,**摩擦材料总厂经批准在襄樊市征用土地66.55亩,用于轿车配套技术引进改造项目建设,但因境外资方企业破产倒闭,致使合作建设项目失败、土地闲置。后经襄樊市人民政府批准,被告襄樊市土地局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决定收回**摩擦材料总厂闲置的66.55亩土地使用权。同年六月,襄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局与**摩擦材料总厂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以488万元受让了前述66.55亩土地使用权。二00一年二月,**摩擦材料总厂提出破产申请,经其主管部门批准,该厂所在地人民法院于同年五月正式受理该厂破产案,并裁定宣告该厂破产还债。该厂清算组对襄樊市土地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围绕原告**摩擦材料总厂清算组的行政诉讼法律地位进行了辩论。原告认为,其作为**总厂的破产管理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并依法享有管理破产财产的权利,被告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属破产财产,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因此,**摩擦材料总厂清算组取得当然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则认为,破产清算组在破产程序中,虽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可以为必要的民事行为,包括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诉讼、从事破产清算活动等;但**摩擦材料总厂清算组,并不是襄樊市土地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且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也不属破产法第35条规定的、破产效力溯及期间破产企业所为的无效民事行为,破产管理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所以,**摩擦材料总厂清算组不具有对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法院认为,襄樊市土地局未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其已向**摩擦材料总厂有效送达了处理决定书,因此该行政处理决定尚未依法作出,**摩擦材料总厂清算组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时机还不成熟,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1]二、问题的提出破产(bankrpty)程序的性质,理论研究中虽有诉讼事件、非诉讼事件、特殊事件三说之争[2],但我国破产法作为依特别法开始的特殊程序,其不同之处不仅在于其启动程序__破产申请的提出,须经破产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而且基于我国计划经济传统和对破产法功能的扩充,政府参与破产程序的色彩过于浓厚;在破产申请、破产宣告乃至破产终结的整个破产程序中,都直接或间接地渗透有相关行政管理行为,民事破产法律关系与破产行政法律关系相交织,是我国破产程序的一大特色。因此,加强破产程序中行政管理行为的研究,合理配置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管理人的行政诉权,是维护破产程序参加人合法权益,控制和监督破产程序中行政权力的有效途径,对完善我国破产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也具有重要意义。三、破产程序中的可诉行政行为分析本文所称破产程序中的可诉行政行为,指破产行政管理行为和发生在破产程序中的其它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一)政府相关部门对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批准行为我国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5)项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可见,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债务人破产申请批准与否,直接关系到债务人破产申请权的实现和破产程序的启动,具有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政府相关部门对全民所有制破产企业的整顿决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8: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破产程序相关文章
  • 环境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是行政复议吗
    行政复议不一定是环境行政诉讼前置程序。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要先复议,然后才可以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一、环境行政诉讼的特点(1)环境行政诉讼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原告,以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的诉讼。环境行政诉讼是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一样,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
    2023-03-16
    391人看过
  • 行政主体添置行政程序行为探析
    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审批、发证过多,办事手续繁琐的现象,诸如办理结婚登记要先缴纳养老保险或计划生育保证金,农民子女入学得先缴清统筹款、提留款等。上述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额外增加相对人义务的行为,可概括为添置行政程序行为。下面对该行为的属性、可诉性以及司法审查的诉讼运作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一、添置行政程序行为的涵义和特征所谓添置行政程序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赋权或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增加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的条件,从而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它是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而附加负担性条件的行政行为。我国的一些行政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类似于添置行政程序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例如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目前,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中,由于主体职责、领域、地域、相对人等因素不同,导致其添置行
    2023-05-22
    268人看过
  • 行政诉讼相关行政行为中的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是不进行管理的。法院不进行管理的案件分别有: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一、行政复议的意义行政复议具有以下重要作用:第一,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行政方法。行政争议是行政活动实施中的一种障碍、阻塞和不畅,在一定时期内还使行政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争议解决不好,或者会影响行政效率,影响对国家事务的行政管理活动,或者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必须通过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加以解决,使合法。正确的行政决定得以贯彻执行,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以撤销或者废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得以恢复,从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良好的救济。第二,行政复议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的行政审查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对作出
    2023-04-10
    483人看过
  • 行政行为没有注明诉权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行为没有注明诉讼程序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只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利,但不需要告知当事人具体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法律规制1、行政处罚法。有权机关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有权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
    2023-03-03
    106人看过
  • 行政诉讼的程序与实体审查
    行政诉讼中附带审查:1、启动主体只能是受依据该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已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2、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方可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3、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附带审查行政规范。一、造价一审和二审的区别性质不同: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
    2023-06-26
    488人看过
  • 司法程序: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
    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2、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2个区别最明显的应该是对象不一样,行政诉讼至少有一方是行政机关,是民告官,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民告民。民法典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时效是多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
    2023-07-11
    101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上诉规定与一般程序有何不同?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简易程序的最终结果也是属于法院的裁定,所以简易程序是可以上诉的。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如下:1.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
    2023-07-11
    463人看过
  • 诉讼中竞争行为的法律程序
    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打官司一般要走以下程序:(1)写好起诉书;(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3)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主要有:宣读法律纪律、开场白、询问是否回避、询问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调查阶段(具体包括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问话)、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退庭后核对笔录、宣判等几个阶段。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时比较重要的是质证。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官作出裁决。(4)执行判决。如败诉方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胜诉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混淆行为行为(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
    2023-07-07
    324人看过
  • 中国行政诉讼程序简介
    中国的行政诉讼程序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中。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起诉和受理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等。梁*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法官)中国的行政诉讼程序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中。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起诉和受理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等。其中,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和一审程序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以下作一简单介绍。一、行政诉讼程序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行政诉讼程序的精神内核和内在理念,它体现着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指导着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实践,凝聚着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中国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两项基本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和保障诉讼权利原则。1、合法性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最具特色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审查是指法院通过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合
    2023-06-13
    89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政府的合法行为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力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一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权力民赋、职权法定,进一步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主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工作。二是通过加快立法、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和规范执法行为等举措,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政府职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三是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和制度建设,支持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积极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政府部门如何应对行政诉讼?一是政府部门要撰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二是政府部门要整理好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因此,不管行政起诉状提出哪些问题,政府部门都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三是政府部门要按期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
    2023-07-06
    399人看过
  • “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我国行政诉讼前置程序中的适用
    一、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概述在美国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中,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是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先决条件。其基本涵义是当事人没有利用其可以利用的一切行政救济途径之前,不能申请法院对行政行为做出裁判,当事人在寻求救济时,首先必须利用行政内部存在的、最近的和简便的救济手段,然后才能请求法院救济。行政纠纷的产生是由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行政侵权引起的,所以行政机关有权加以解决。能够由行政机关处理解决的问题,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从一开始就介入会有越俎代庖之嫌。在行政程序下,行政机关有不当之处,犯了错误,可以自己发现并加以纠正,此时法院过早的加入是不必要的,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给了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机会。另外,还可以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权的行使。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的错误及时地加以纠正和撤销,并不需要法院过早地司法审查。同时,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对事实和证据的搜集和分析,必要时方便接下来的
    2023-06-06
    80人看过
  • 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
    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针对特定对象和事项而为的行为;能直接产生外部效力的,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行为。一、行政许可是什么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为外部行政行为。二、行政许可规定范围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为外部行政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
    2023-02-18
    123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回避程序的要点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审判人员主动回避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回避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如何审理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诉讼?起诉的方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书写起诉状,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有:当事人的情况。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况。与原告相对应,还要写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2023-07-03
    352人看过
  • 程序违法与实体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效果问题
    案例1平山县人民法院1997年3月12日判决(《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2期)平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在1994年1月至1996年10月间,收取劳务管理费、劳务服务费、县内临时工管理服务费、临时工培训费和劳务市场收入等共计50余万元。1996年11月,平山县地税局向就业局发出限期申报纳税通知书,其后又两次发出限期交纳税款通知,但就业局均未按期履行。同年12月,地税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为依据,对就业局处以罚款。就业局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照第36条的规定,收集有关证据,依照第37条的规定,制作调查笔录。这些工作,地税局都没有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2023-06-01
    373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 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更多>

    #破产程序
    相关咨询
    • 破产程序中转移财产的行为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2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以下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管理人可以向获得该财产的人追回该财产: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 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有什么区别?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4-12
      1、定义不同。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2、用途不同。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
    • 行政处理程序是土地权属诉讼的前置程序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06
      行政处理程序是土地权属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当事双方对土地权属争议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形下,只能首先申请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5年12月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 行政诉讼的含义是什么,行政诉讼前置程序与提起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21
      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原告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审判的行为。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
    • 行政诉讼程序性行为可以不提起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1-20
      程序性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具有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能起诉。但是,如果该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该影响不受最终处理决定的限制,或者该程序行为实际上是最终的,则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