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包括十大类,分别是:
1、尘肺与其他职业病中的呼吸系统疾病(2013年此分类改名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有矽肺、煤工尘肺等。
2、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
3、职业中毒(2013年此分类改名为职业性化学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2013年,此分类改名为职业性传染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等。
一、二级伤残鉴定的标准
工伤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1)双膝以上缺失;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0)心功能不全三级;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征;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6)肝血管肉瘤;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450μmol/l(5mg/dl);38)职业性膀胱癌;39)放射性肿瘤。
人身损害二级鉴定标准:
5.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5.2.4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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