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范围实际上是指国有经济存在的原因。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国有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提供公共品、准公共品、高风险品和其他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商品,克服外部不经济、规模不经济、经济不确定性等市场缺陷
第二,在社会经济的特定时期,除了提供上述商品外,还提供一些与国家发展战略有关的私人商品,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和顺利发展有关内容: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公司和行业,生产特殊产品或者属于国务院确定的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根据现行政策,“特种产品生产企业”主要是指生产货币、法定纪念币、邮票、防疫生物制品、核心产品和军用关键零部件的企业;“特定行业企业”主要是指城市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供电供热、跨省电网、基础邮电、铁路、国防工业、航空航天、核工业、石油勘探、出口信用保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生产、提供特殊产品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企业,应当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问题是,生产和提供其他产品或者其他行业的公司,是否也可以有选择地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但不禁止或限制上述两类特殊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在实践中,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对既得利益格局的影响最小,因此许多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企业改制中更倾向于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这种现象明显背离了改革国有企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初衷,这使得国有企业法人制度的变革很可能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变革,《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除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整体多元化投资的公司;在竞争领域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引多方投资,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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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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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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