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二)》规定:“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发生的工资、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等支付纠纷,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劳动者不能证明的,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日为由主张不予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绝支付工资的书面通知p>
2008年5月1日前,劳动争议的期限为60天,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如果员工不提起仲裁,将视为放弃上诉权,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工资的员工不受60天的限制。但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劳动者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起仲裁。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将劳动争议时效由六个月延长至一年,并再次明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的限制。劳动争议案件时效的变化更有利于劳动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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