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开始交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因此,只有有应税土地,土地使用税每年都要缴纳.
二、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三、房地产开发后,土地使用税缴纳的终止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这里的批准时间一般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时间,但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税法规定了通常的“实质”原则,《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即税法在实际操作中,规定是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主体。即开发商与相关部门单位签订协议,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186号)。即使此时开发商尚未取得土地权证,因为权证的取得经常滞后,时间也就滞后了。
国税发(2003)89号文明确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该文件可以看出:一、如果开发商交付使用时已经代业主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书,则显然截止日期就是交付使用月,交付使用次月不再对开发商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如果开发商交付使用时尚未代业主办理土地使用证书,虽然此时土地使用证件在开发商名下,但是业主实际上是该块土地的具体使用者,那么根据(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商的土地使用税截止日期,显然也是交付使用月。
同样,根据财税(2006)56号文件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相关的各地税务规定中,大部分税务机关是以交付使用月为开发商纳税的截止时间,但也有部分省市规定以取得权证时间为截止时间(如天津市),这无形中增加了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个人居住的房屋或院落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免征房产税的前提是该房屋未作为经营使用。)
而最直接的法规规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主体及时间,就是《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者和对方当事人的缴纳税种: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不管你是否取得了使用权属证书)的,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对方当事人(接受土地方即新的土地使用者),则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
在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模式下,土地的所有者为国家,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为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只有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或从其他已经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手中购买才能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集体土地只有在办理流转手续转为国家所有后才能交易,因此,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土地的使用者,而不是土地的所有者。
开发商土地使用税缴纳的截止间为按合同约定交付给业主的次月。如果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日业主未接房,那么业主就未成为实际使用者,因此对于未接房的土地使用税,仍然要由开发商承担缴纳。如果当地税务要求开发商截止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为给业主办理产权证上的时间,那是无法规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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