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管辖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09: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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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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