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代理与复代理是以代理人是否亲自为代理行为为划分依据的。代理人亲自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本代理,也称为普通代理;不是由代理人自己而是由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人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复代理,也称为再代理、次代理或转委托。接受代理人委托的人称为复代理人。
复代理指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务,为被代理人选任其他人进行代理。复代理所基于的代理,即由代理人进行的代理,称为本代理。
复代理的概念
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复代理虽由原代理人选任,但他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复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不必经过原代理人的中间环节。在发生复代理之后,复代理人并不取代原代理人,原代理人的地位不变,而是由复代理人分担了他的部分或全部职责。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只能小于或等于原代理人的权限。原代理人对复代理人享有监督权和解任权。
原则上,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行为。但是当具备以下三种情况时,法律允许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已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2、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事后认可的。
3、事先没有征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后也未得到被代理人认可,但是转委托符合法定的“紧急情况”的。这里的“紧急情况”是指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
复代理中,因原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原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行纪合同和代理的区别
行纪合同和代理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在间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对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规定,只要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可以成为代理人。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体资格受到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批准有权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才可以成为行纪人。
2.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权、选择权不同。在间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此时可以行使介入权,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3.定性不同。行纪合同是有偿的,行纪人都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其所从事的业务一般仅为商事活动。而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没有主体资格的限制,其代理的范围不仅包括商事或外贸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动,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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